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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三评:“当事人给成都中院法官XXX上的法律课”

XXX法官:你好!上一评谈到了我开始二万五千里长征,踏上了漫漫的申诉长途,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到2007年四月从金牛区开始一直到中央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政协一级一级的申诉,为我死去的儿子伸冤。终于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关怀和监督下,金牛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自纠错,使我在黑暗中又看到了光明。审判监督庭廖法官给我说:“先把程序搞清楚了,才能说得上实体”因为本案没有经过二审,民一庭的姚法官叫我签收判决书上诉。我给法官说已过了这么多年,现在上诉不合乎程序,被告也会不服,应该再审而不是上诉。法官却给我说:“这是我们法院之间的事,你不要管。”没有办法我只好上诉。果然不出所料,被告以超过上诉期时间太长为由不应诉。二审在没有被告的情况下戏剧性的进行书面审。下面就来看一下以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是怎样进行二审的:

法官:(代理审判员xxx)这个案子怎么现在才上诉?

当事人:我是申诉,申诉了几年,你们院长也知道这个案子。

法官:现在我问你答,我问什么,你就答什么,我没有问的你就不要说。你对判决书从这里到这里(指法院认为一栏)有什么意见?

当事人:案子的事实都没有说清楚。

法官:你那些地方不服?

当事人:上诉状上都写得很清楚。

几句话解决问题,这就是二审对当事人的法庭调查,一件申诉了几年的人命官司

竞如同儿戏。出冤案是很正常的,不出冤案那才真的不正常了。

XXX法官:你们判决本案唯一的弧证就是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份鉴定书是否对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了鉴定,暂且不说,就说一说它是否合法。民诉法第七十二条“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法律规定鉴定人和鉴定单位不但要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者盖章,还要鉴定人所在单位盖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节:“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从民诉法到专门法规都规定得相当具体明确。可这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却只有一个医学会的公章,因没有鉴定人而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这么明确的一份违法鉴定书你们却视为至宝。在判决书中声称“本院经查证认为,由成都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椐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故本院对成都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XXX法官:我真搞不明白以你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的法官们是法盲呢?还是别有用心?请问这份违法鉴定的真实性在那里?合法性又在那条法律里?关联性又在何方,和谁关联了?能给我说出来吗?事实上你们比谁心里都清楚,该案谁胜谁负这份鉴定是本案的关健,如不被你们采信,医院就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彻底败诉。要医院胜诉就只有采信这份违法鉴定。于是技术操作这可是你们法官的拿手好戏,所以我就成了没有证据推翻医学会的鉴定我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多高明啊!你要不服就慢慢地去申诉吧!二万五千里长征你就一步一步的走吧!陈晓俐法官你说我说得对不对。可是你们的良心比那五位鉴定专家的都黑,他们还有点点良心不在鉴定书上签字,你们连那一点点都黑透了!

转自:转载    (浏览 503 次)2007-09-06 22:1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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