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当事人给成都中院法官XXX上的法律课”
  XXX法官:你好!在我给你上的第一堂法律课就是如何查清事实真相时,你在判决书中声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其本一致”就是认定了我儿子是伤重中毒感染死亡。而不是医院术中术式不当,造成直肠破损,粪便进入腹腔中毒感染死亡。该案的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你又是怎样查明的呢?我就不得不在这里把案情回放一下,看看事实到底是怎样的?
  2002年5月31日18点30分,患者在成都新都区斑竹园镇骑一145摩托车被一东风大货车撞击尾部(未撞上人)在地上擦伤。会阴处一裂口约5CM流血不止,左脚背一道裂口约6CM。当时只发现这这两处外伤,都不太严重,即送往新都区医院,经两个多小时的检查发现还有尿道断裂,因该院无条件做尿道缝合术于20点30分送往天回镇成都军区陸军总医院。在门诊部作了一小时的人工检查,肛指探查肛壁柔软无血迹,腹腔穿刺有不凝血样{见门诊纪录}被收入胃肠科。在胃肠科从21点30分到23点40分两个多小时中未作任何特殊检查(X光,CT等)的情况下,进行剖腹探查术:
  手术纪录:“探查见:腹腔内有血性液约500ML,未见粪便,食物殘渣等物。腹膜后存在广泛血肿。为了进一步进行全腹腔探查,将切口向上方延长。探查见肝脏,脾脏,胰腺,胃,十二指肠,空,回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腹膜反折以上部分均未见异常。指肛检查,直肠四壁柔软,指套无染血,检查范围达腹膜反折线。在直视下进一步检查直肠及周围组织,见创面有轻微渗血,未见直肠破裂。”(以上是手术纪录原文)从院方术前术中探查来看患者直肠是完好无损的。
  院方自称手术顺利,麻醉好,出血少,术后安返病房。可术后三天,我发现引流管中有粪便样物体引出,即告知护士(查房纪录中有纪载)并未引起院方高度重视。患者开始从阴囊和左大腿肿胀,随即发展到全身,最后(第七天)腹大如鼓,浑身变成绿色,高度中毒感染死亡。院方的自身死亡讨论也认定是直肠破损,粪便进入腹腔中毒感染死亡。
  患者死亡一个多小时后,院方不告知患者家属就将尸体拉到磨盘山火葬埸仃尸间,再也不理不问。家属要求封存病历,被告之医院使用的是电了病历,电脑坏了无法复制病历。(事实上未坏)家属又提出尸解查明粪便是如何进入腹腔中毒感染死亡的,一口被院方拒绝。(直到5天后家属才从主治医生处拿到一份修改过的电子病历复印件,即便如此家属还是认可这份病历)二个多月的时间里家属除了主治医生外,见不到任何负责人包括科室主任,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5日我和孙子一纸诉状将陸军总医院诉至金牛区人民法院。
  XXX法官:什么是事情真相,这就是该案的真相,这个真相并不是我一个人说的,人证物证椐在,医院自身的每天的查房纪录,入院纪录,手术纪录,死亡讨论都能说明和证实这个事实。你们合议庭又是怎样查明的呢?查明的真相是什么呢?判决书中只有一句“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其本一致”那就只有回过头来看看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什么?
  金牛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关系明确,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患者因直肠破损,粪便进入腹腔,中毒感染这一死亡原因并无异议。分岐在原告认为是医院术中术式不当造成的直肠破损,医院要负全部责任。院方则认为,手术指证明确,在诊治过程中并无不当,医院不能保证每个患者的生命,医院在医治患者的过程中没有错,没有责任。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随后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02年11月21日成都市医学会下达了医鉴字(20020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患者伤重中毒感染死亡,治疗患者过程中无过失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责任。”该鉴定书通篇对双方无争议的患者死亡原因只字不提,而且没有鉴定人,5位所谓专家从何而来?什么职务?什么级别?姓甚名谁?合不合乎鉴定人的身份和条件?一概不知。
  2002年1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后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在法庭上对该鉴定无法质证,我在法庭上再三提出市医学会的鉴定违反了多部法律的规定,不合法而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并要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注意:是要求法院重新鉴定,而不是我要要求重新鉴定,因这份鉴定是法院应医院的要求提出的申请,事先并未通过我),法院宣佈休庭,双方等候通知。(并未审理终结)可是法院却在开庭后第四天,12月17日就下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中表述:“本院经查证认为:由成都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原告虽提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且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负担鉴定费用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本院对成都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就这样一审法院凭着市医学会的这份指鹿为马的违法鉴定书,以我要负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更奇怪的事2002年12月17日下达的判决书,不送达给当事人,而在法院压了近半年于2003年5月6日突然将四份判决书下发结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的我知道后早已超过上诉期限,从而使我踏上漫漫的申诉长途,开始了二万五千里长征。(这就是为什么2007年才上诉的原因)
  XXX法官: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和一审的情况,你们二审查明的事实是这样吗?你们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椐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在糊弄你自已呢?还是在糊弄当事人?是在玩弄法律呢?还是在枉法裁判?(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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