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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评“当事人给成都中院法官XXX上的法律课”--回首页

一评“当事人给成都中院法官XXX上的法律课”
XXX法官,你好!在这里我尊敬的称呼你法官,希望你不要给这个称号抹黑。因为法官是一个伟大的职业,你看它头上戴的是国徽,肩上扛着的是天平,它代表着国家,行使着法权。它肩负着人民的重担,锄暴安良,锄强扶弱,是公平公正,正义的化身,是老百姓心中最后的希望。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期,有些法官为了自已的私利已不配这个崇高而伟大的称号,。一个贪赃枉法的法官,他给和谐社会代来的破坏力,胜过十个杀人犯。杀人犯他只污染河流,而贪赃枉法的法官他却污染了水源。所以必须进行揭露和批判。
XXX法官:接听了你的电话回复,我在电话中听得出来,你觉得你受了天大的冤枉,你说了四句话竟有三句是“这个案子我不是承办人”言下之意就是说这个案子不是你判的,我连人都没有找对,找错了庙门,但你又不能明说,因为白纸黑字上写着你是该案的审判长,所以你觉得很委曲。我又何尝不知道你不是该案的承办人,我在文章的开头就说了“你可千万不要说这个案子不是你判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没想到你还真这样说了。从这点来看你还是一个诚实的法官,不象一些无耻的法官把黑的说成白的,假的说成是真的,真要那样我把你也没有办法。所以这就是我在此文里尊称你法官的原因,人非圣贤,岂能无过。但是对你的解释我是不能苟同的,看看网友们的评论就很清楚了。何为长,审判长,庭长,院长,一级管一级,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你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你在该案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岂能用一句我不是承办人就推得一干二净。还有一点就是该案的一审是在2002年,什么原因2007年才上诉,就应引起你这个审判长的高度重视,其中必定有什么重大的隐情(很明显这是一审法院在纠错)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民诉法已经说得够清楚了,该案在一审时就事实不清,不适合径行判决,裁定。可作出不开庭审理决定的是合议庭,而不是承办人。如果你们是承办人作出的不开庭审理而不是合议庭,那你们就知法犯法了,如是合议庭作出的,那你这个审判长能不负责任吗?第二点就是在合议时你们三个人是怎样合议的,如此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违法,你作为一个一级法官,有十二年的审判工作经历,会看不出来,实在令人费解。只有一种解释就是你们根本没有进行合议,你也确实不知情,完全是邓凌志这个代理审判员一手搞的,所以你才会感到受了委屈,冤枉。否则你将理直气壮告诉我为什么要这样判,你们的判决是正确的的等等,就不会说你不是本案的承办人了。从这件案子来看全面,成都市中院在审理上诉案子时,严重的存在程序违法现象,至使很多案子在上诉案中能够得到纠正的没有得到纠正,才会有如此众多的终审判决因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而长期积压在中院,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使成都市人民怨声载道。
XXX法官,综上所述,不管你是受了委屈也好,冤枉也好,但和当事人比起来简直是微不足道。我儿子的惨死为寻求法律保护,由于一审法官的枉法,几年来我在漫漫的申诉长途中,流了多少血,又流了多少泪?你知道吗?好不容易在相关部门的关怀和督促下,金牛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叫我上诉。结果你们以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们这不是在睁大眼睛说瞎话么。对一件人命官司,对法律,对当事人如此不负责任,如同儿戏,你说是你冤还是我冤啊!
                                联系电话:13982128128

来自:转载    (浏览 554 次)2007-08-25 23:45: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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