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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当事人给成都中院一级法官XXX上的法律课--回首页

xxxYY:这样称呼你行吗?因为我不知怎样称呼你才对。如果要称呼你法官,又上愧于天,下愧于民,违心的事我可不能做,只好称呼你YY了,望见谅!

  虽然你把我的案子都判下来了,但我还未见过你的尊容。到网上一查才知道你还是一级法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12年的审判工作经历,长得还人模人样,就是屁股是歪的。象你这样的法官竟会把一件案子白的判成是黑的,一定是你在学校不好好读书,混了几年混了个文凭就混到法官队伍里来了,误国害民。在加上你们前任院长曲颖没有把你教育好。你可不要说2007成民终字第1446号案不是你判的,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你还是审判长呢?我今天给你写这封信不是来向你喊冤的,正如你的书记员来给我判后答疑说的那样,判都判了,不可能收回去重判。我是来给你上法治课的,教你如何判案,如何适用法律,由于你在学校没有学好,给你补补课,使你以后少判点冤案,别让人家骂你的先人。

  我就以你当审判长才判的1446号案为例来教教你。先教你怎样查明案件事实,该案是一件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案,在医疗纠纷案中是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了,小学生都会判断谁是谁非。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直肠破损,粪便进入腹腔高度中毒感染死亡”并无异议。医院的手术纪录,病历,死亡讨论都证明了这一点。你做的工作就是查明直肠破损是术前造成的还是术中造成的,医院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可你却判患者是伤重感染死亡,医院没有责任。可医院的手术纪录纪载腹腔中各种器官完好无异样,特别注明了无食物殘渣,粪便,伤从何来?粪便又从何来,总不是它从厕所自已跑到患者腹腔中去的吧!不知你是没有长眼睛呢还是近视眼,如是近视眼建议你买付眼睛以免看不见,误了事。事实都让你搞歪了,却在判决书中说什么事实清楚,不知你觉不觉得脸红。

  第二堂课给你上上如何审查证据,采信证据:该案的证据有患方提供的医院自身的病历,手术纪录,死亡讨论(不论是否修改,患方认可)这是该案的证据之王,任何鉴定都要以此证据作为依椐。再有就是医方提供的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证据的结论完全不一样,医院的“直肠破损,粪便进入腹腔中毒感染死亡”。医学会的:“伤重中毒感染死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只有一个医学会的公章。这两份证据必有一真一假,一份可采信,一份不能采信。作为法官的你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从形式上,实体上进行审查,看它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科学性,合理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椐。这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较多。有《民诉法》,《条例》,《最高法审理医疗纠纷案的通知》,《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等。如果你没有学过可以翻翻书,现买现卖嘛!可是你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采信医学会的那份鉴定,连个鉴定人都没有,质证都无法质证。你当个法官没有质证的证椐是无法律效力的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不知你这十二年判了多少冤案?中院3000多份申诉案子中有多少是你判的?

  第三堂课再教一下你如何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椐,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这一点你们老师总教过你吧!又看你是怎样来判的呢?你以我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上交鉴定费用,要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判决我败诉,你在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是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要判我败诉。你还是一级法官呢!不知是怎样混上去的。这条法律是给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而定的,医疗事故纠纷案要适用同部法律的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你看你把张三的帽子非要拿给我戴,还好意思说适用法律正确呢!就算你适用正确,那问你第一句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该案中谁是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我还是医院?你搞清楚没有?第二句‘无正当理由’我的理由还不充分么?第三句‘不预交鉴定费用’凭什么要我预交那条法律规定的《条例》上是这样规定的吗?第四句‘争议的事实’医院提供的鉴定对事实鉴定了吗?所以张三的帽子给我戴是不合适的。在这里就教你这样多了,如果还学不会那就是乳子不可教也!还是回去抱娃娃好一些。

来自:转载    (浏览 758 次)2007-08-18 20:19: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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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NB
发布人:李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03  
评:天下奇闻:陈晓俐的电话回复,时间:2007年8月21日18点20分 陈晓俐:你是XXX吗? 当事人:是 陈晓俐:我收到你的信,我不认识你,我不是你的案子的承办人。 当事人:你是这个案子的审判长。 陈晓俐:那只是合议。我不是案子的承办人。 当事人:那你到网上麻辣杂谈去给网友们答复一下嘛。 陈晓俐:再给你说我不是案子的承办人。 放下电话,真是奇闻,审判长不认识当事人,不承认案子是自已审判的,不知道案子的案情,这就是成都中院的二审终审判决。把人命官司当儿戏! 该案案号:(2007)成
发布人:寒江雪13982  发布时间:2007-08-21  
评:该封信已由当事人用掛号信件(0605)通过邮局发到成都中院民一庭陈晓俐手中。四川麻辣社区网友要他站出来说清楚,他也不敢站出来。
发布人:寒江雪13982  发布时间:20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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