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看成都中院如此“判后答疑”,又在糊弄谁?--回首页

看成都中院如此“判后答疑”,又在糊弄谁?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无限申诉,提高法官的判案质量,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使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到还有判后答疑这一关,减少判案的随意性。也使当事人在法官的法理面前,知道自已错在那里,败诉得口服心服,从而息诉罢访。先在十几个省试点,再在全国推而广之。从立法到想法都能说是解决目前大量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好办法。笔者也是这一办法的坚决拥护者。
  可是问题出来了,真的是网上有些报道的那样是一副灵丹妙药?法院又是怎样执行的,法官们又是一个什么态度,效果怎么样?笔者作了一番调查,现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判的一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该案案号:(2007)成民终字第1446号   审判长:陈晓俐  代理审判员:邓凌志   代理审判员:舒旭东   书记员:何科   (当事人只见过代理审判员邓凌志,书记员何科)
该案判决:“原审法院审理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本文不是谈案件,案件内容省略)
  当事人不服,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椐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提出再审申请。如此大的反差,该案不是法官全错,就是当事人全错,本是一个最好的判后答疑案例,可结果是怎样的呢?
  当事人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申请再审,(应由立案庭而不应该由信访办)接待法官一看是才判的,告诉当事人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叫他判后答疑,否则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完全正确)
当事人立既打电话给主审法官邓凌志,叫等到。等了40分钟书记员何科来了,我来给你判后答疑,当事人问邓法官呢?答:他很忙。于是当事人就一五一十地说,判决那里那里错误,说一条就出示一条证据,出示一条法律。适用法律错在那里,该用那条法律。采信的证据那点不合法等等,说了半天,书记员说了:你还很精通法律,当事人说比有些法官强。书记员又说了:你说的这些我是今天才听说,案子已经判了,生效了,总不能收回去重判,我给你作了记录,这只是个程序,你签个字就可以申请再审了,不是你申请不了再审,我还有事就这样。(以上经过如有半点不实,笔者负全部法律责任)
  当事人又回到信访办,这回有了判后答疑,接待法官用钉书针把材料一钉,写个电话号码给当事人,告之要排队排在3000多个案子后面。当事人就问另外一个法官(只有两人),那要排到什么时候?回答起码一年以后。当事人问:最高院不是说审查最多3个月就要答复么?答:人大没有通过!
  网友们不要认为这是在说故事,这是发生在最近千真万确的事,作为一个省会级的大城市的终审法院都如此,何况下面的区,市,县的法院了。不知成都市中级法员的头头脑脑们,是不是知道这样的情况,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糊弄最高人民法院呢?还是糊弄老百姓?作为法官认为这是多此一举,我才判了我不可能认为我判错了,既便判错了也不能承认判错了。当然也有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做得比较好,如吉林,河南,贵州等地就做得较好。
  笔者认为判后答疑不应形式化,走过埸,目前的判后答疑在主审法官认真细致的解答下,对判决正确的案件,当事人不懂法的情况下,能起到一定作用。如果主审法官不作认真的工作,作为一个程序走过埸,就连这点作用也起不了。
 二:目前的判后答疑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也不能起到警示法官正确判案少判错案的作用。应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一名,审判监督庭一名法官共同出席,由主审法官答疑,监督庭法官进行监督,答疑详细纪录在案,如果主审法官对当事人质疑都不能自圆其说,明显的错案。审判监督庭立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对主审法官实行错案追究。这样一来当事人实实在在的能体会到好处,自已错了息诉罢访,法官错了能立既得到纠正,避免了长年累月的等待和奔波。法官就要真真正正的依法办案了,杜绝了徇私舞弊,徇情枉法了。
 三:这样一来有人要说,这不是等于三审了吗?这和三审有本质的不同,一审二审是原告和被告打官司,法官进行裁判。这一次是败诉方和法官打官司,另一法官进行裁判,败诉方与法官用理用法来对这次判决是否正确由另一法官进行裁判。这一办法对法官而言是绝对不利的,1,法官在也不能枉法裁判了。2,由裁判员变成了被质询的对象。
  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能使判后答疑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不象一个花瓶,不会走过埸,形同虚设,才不会象以上案例那样如同儿戏。才能真正起到息诉罢访的作用。如果全国的法院能真正做到这样,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门口,一定会门庭冷落,人烟稀少了。

转自:转载    (浏览 446 次)2007-08-07 18:4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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