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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缓刑辩护意见--回首页

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适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人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的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律师辩护的职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不同意见。以下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犯罪起因与作用

    1、被告人在家里拿了400元钱与他人到了绵阳,同案犯身上没有钱。

    2、来绵阳后认识了第一被告,他们知道被告人身上有钱,几个人天天就上网吧、生活开支都用的是被告人身上的钱,他最小,也不敢说什么,十多天钱就用完了。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拿家里的钱也没有告诉父母,用完了也不敢回家,也没有找到事作,生活就存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别人提出抢劫他听从了。 

    4、首先是是别人出的钱,买了两把长的刀子,后来别人要求他也要有刀子,被告人没有钱,买刀子1.5元也是杨六出的,是一把小的水果刀。

    5、抢劫时是别人先动手,先动刀,叫他他也只动了一刀,别人还在刺的时候他没有刺第二刀,也体现其要犯罪中的作用。

    从年龄、起因、准备、具体行为等方面被告人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被告人有立功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是交待了候某某犯罪事实,而且提供了候某的具体的居住地点,公安机关也正是根据其线索将第一被告抓获,完全符合立功相关规定。

    2、刑法六十八条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点上说,被告人可以享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一个未成人,一位没有满16岁的有这样的立功真是不容易,司法实践中对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在量刑时适用减轻处罚的更多,希望适用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1、被告人被抓获后,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这是被告人认罪态度是好的表现。

    2、被告人自己知道所犯罪要处罚金,多次写信给父母希望能交罚金,这也是其主观上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

    3、被告人在给我的十多封信中表示认罪,要重新作人。

    4、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坦白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五、对受害人的赔偿

    1、被告人多次给家里写信,希望父母给受害人赔偿。

    2、在律师的联系下,其父母与第三被告的父母与我主动找到受害人病房,把住院医疗费支付了。

    3、在这之前双方也进行了协商,只是因为受害人的要求过高,几被告家里经济状况也不好,第一被告家属又不原承担责任,所以没有达成协商,被告人及父母愿意给受害人赔偿。

    六、希望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1、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对犯罪情节不严重特别是对一些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这是一条司法原则。

    2、被告人希望能继续上学,几个月的看守所生活让他受到了教育,父母也希望能送他继续上学。 

    3、对立功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为侦查部门办案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也有利于深挖罪犯,有助于及时破案,正确迅速地审判,有力地惩罚罪犯。 

    4、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因一时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又给受害者能适当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又能积极缴罚金,已执行附加刑,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刑罚,社会上一般无不良反响。 

    5、发挥刑罚的多功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大胆适用缓刑,将他们放到社会上监督改造,以鼓励其弃旧图新,重新做人,未成人适用缓刑效果远比实刑效果好。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虑,谢谢!

来自:转载    (浏览 503 次)2007-07-29 08:23: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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