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理论与实务中的打与防关系辨析--回首页

社会治安理论与实务中的打与防关系辨析

2003年11月,笔者曾经就打与防之间的关系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打与防关系门外谈》和《打与防关系门外谈(续)》,初步地批驳了某地公安机关在打防关系上的一些错误认识。但是,随着对问题的进一步了解,笔者惊异地发现,这些错误认识远非仅仅存在于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而是深深地植根于我国整个与社会治安相关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由于对于外警“四次革命”之间的关系理解发生偏差,1997年4月,“苏州会议”确定派出所的主要任务由以破案为主,改为以管理和防范为主,标志着中国警方从此背离了“传统的专业化的警务方式”。

说到打与防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不同时期与其相关的我国社会治安方针在表述上的变化作一个归纳。冯树梁[1]将其总结为三个“依次交替”的阶段:

第一阶段:沿承历史,一般地提“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阶段。他认为,由于“严打”斗争的延续,有关部门“对于是不是还要以防为主,逐渐产生了思想上的动摇和行动上的徘徊,出现了重打轻防,只打不防,重破案轻基础防范工作的问题。”

第二阶段:作为一个新的平衡点,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论争,在1991年1月出台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但这一阶段打防并举的方针毕竟没有突出防的主导地位,似乎仍然不能理直气壮地谈预防为主的问题。”

第三阶段:以党的十五大为起点,明确确定“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预防犯罪史上开始了一个新阶段。”

与理论的不断翻新恰恰相反,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不断趋于严峻。“文革”前,全国的年均刑事案件的立案总数为25万起左右,1981年上升为89万起。为时3年的“严打”斗争遏制了上升的势头,但是不久又发生反复,1988年又达到82.7万起。而这个数字到1991年已经飚升至236.5万起。最新数据表明,近年来社会治安状况急剧恶化,仅以广东省为例,2004年上半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量多达24.7万起,几乎相当于文革前全国全年的总数。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的发生呢?我们不妨从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这些方针所产生的困惑入手,对这些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一番澄清和梳理。

首先,在实务界,在1980年代初的“严打”斗争中由于对“严打”方针理解上的问题先走了一个“打”的极端,在“严打”中定指标,下任务,在量刑上也有“水涨船高”的现象,在打的同时忽视了“防”的作用。在效果产生反复以后,未能纠正错误,反而对“打”产生怀疑,甚至对“严打”方针也产生怀疑,致使以后的“严打”严重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认为“‘防’是治本,‘打’是治标,‘防’是目的,‘打’是手段。‘防’是主动出击,‘打’是被动反应”[2],因此,“多破十案,不如少发一案。”[3]。把“打”看成是治标,实际上是把打和防分割开来,对立起来,试图单单靠“防”来取得社会治安的好转。

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他们把“传统的专业化的警务方式”理解为“将快速反应和抓捕罪犯作为警察的全部工作”[4],称其为“后发式,反应型警务,即警察被动地跟在案件的后面疲于应付的警务方式”。现在实行的“社区警务”强调“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打击型向防范型,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以为把警察变成“义工”或“服务员”,就走了群众路线了,由打击转到防范就有了主动权了,甚至宣称“严密的防范是最积极的治安” [5]。其实打也好,防也好,都是在力争及早发现犯罪,发现了就要快速反应,立即打击。在同一个打防体系中,对于同一宗犯罪,只能有同一个“发现”,不可能先有一个“防”的“发现”,再有一个“打”的“发现”。在任何情况下,“打”都是要有目标的,都要在目标确定之后进行,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打击型”就是“被动型”呢!

与此相反,早在70多年以前美国警察的专业化运动之初警界还把服务公众和打击犯罪一起作为警察的使命和职业信念,但是后来他们只强调后者,树立了警察的工作就是打击犯罪这样一种明确的使命感和职业信念,认为警察就应该是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专家,是打击犯罪的斗士。[6] 因为对犯罪的最好的打击,就是警察对人民的最好的服务。否则,我们就会在实质上把“治安”变成“保安”。

这种困惑同样存在于理论界之中。

冯树梁在阐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时,认为方针“指明了打与防的主次关系,也指明了二者是一个互为补充,互为条件的有机构成体。”在利用具体事例分析后,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打与防不可偏废,不可分割,只能并行并举(从总体上以防为主,而不同阶段应有所侧重)。从治标与治本的角度看,实践证明,打也有治本的功能,例如打黑除恶,只有‘打’才能‘除’,除之而后防之再生... ...”[7]。在谈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的策略特征时,他又说:“从长远看,防为本,防可治本,防应唱主角。但在一定条件下,打也有治本之效,也可以唱主角。”这些结论是十分矛盾的。从逻辑的角度讲,对于一个命题,只要有一个反例,就可以确定它是一个假的命题,同样,对于一个理论也是如此。

刘文成也论及这个问题:“当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于不同时间,地区和不同的职能部门,强调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治标’来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忽视,而在某些情况下,‘治标’还是主要的;... ...由此也才有了‘无打不稳’之说,充分说明了打击现行犯罪在犯罪对策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8] “这里必须明确一个问题,重在治本的‘重’并不意味着在打和防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取舍上可以侧重于防,如上所述,打防必须并举,‘重在治本’就是要求注重治本工作,不能轻视其作用和意义。”[9] 应该说,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解释在目前是具有普遍性的。在我国,社会科学学者跟着方针政策走还是不鲜见的现象。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应该看到,我国在预防犯罪规律的宏观研究领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在犯罪学是一门经验型研究的科学的思想影响下,在预防犯罪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个认识上的极端。‘认为这是一种实用性的政策措施,似乎与理论问题没有太多的关系’,‘最终的结果是,在我们努力地行动之后,我们还不知道这行动本身是什么。’”[10] 显然,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实务界是起主导作用的。

1.关于具体概念的探讨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细胞,明确概念是进行逻辑思维的基本前提。一个概念发生错误,会导致一系列的概念错误和逻辑关系的错误。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相关的具体概念。

1.1 什么是“打击”?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打击”条目下有如下解释:一是“敲打,撞击”,二是“攻击,使受挫折”。这是人们熟知的最通常意义上的“打击”。遗憾的是,尽管我们能够高频率地在法学尤其是犯罪学专著上看到这个词,但是,似乎没有人给它在法学的意义上去下一个定义。这个明确定义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给打防关系上保留了一层模糊色。

笔者认为,法学上的“打击”不象军事上的“打击”那样简单明确,而是有更丰富的内涵的。它至少应该包括“侦察犯罪,追捕疑犯和惩罚犯罪”几个大的方面。公安机关一般认为,破案就是“打击”,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惩罚犯罪主要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但是,从犯罪对策研究的角度来看,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事情,就不能那么简单,过于简单就会发生混乱。

至于有些专著提倡的“犯罪治疗”,“治理”,“防控”等等比较模糊的概念,其中也包含一定的“打击”含义,因为“治疗”,“治理”,“防控”的具体手段可能就是“打击”。正是这些词汇体现了防中有打,打中有防的哲理。比如:“打防控一体化”与“打防并举”其实是一个意思,只不过前者对打与防的概念划分采取了相对狭义的方法而已,把一部分应属于打和防的内容,划分给“控”。因此,不能回避打防关系,而只能明确它。

1.2 什么是“防范”?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防备,戒备”。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体代表大会以前,无论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还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其中的防都是指“防范”。在公安系统内部,所谓“防范”是指“人防,物防和技防”。其中,“人防”是公安部门的主要工作,比如:守护,监视,巡逻,堵卡等等;而“物防和技防”主要是财物拥有者所采取的一些物障和技术防范措施。因此,目前公安部门的防范主要还是采取守护(如“防两抢值勤点”、“治安报警点”等),和巡逻(如“万人治安大巡逻”,“全警巡逻”等)的方法。

1.3 什么是“预防”?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事先防备”。在犯罪学中,“预防犯罪”或“犯罪预防”的定义还没有统一,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一是狭义的预防犯罪,认为预防犯罪就是在犯罪发生前对其苗头进行识别,对其趋势进行预测,并制定对策,采取措施,以减少或制止犯罪。

二是广义的预防犯罪,即在狭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虽然重新犯罪的预防不包括对预防对象首次犯罪时的侦察和缉捕,但是包括对其首次罪行的惩罚。因为刑罚具有对罪犯和世人的警醒作用,即可以“以刑去刑”,所以属于预防的范畴。这样一来,一般就认为广义的概念包含了“打击”的概念。

广义的预防犯罪理论中有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级犯罪预防理论” [11],是基于公共卫生工作的三级预防理论建立的,即:病因预防,临床前期预防和临床期预防。与此相对应,犯罪预防的三级模式是:犯罪成因预防,犯罪征兆预防和重新犯罪预防。

2. 关于概念间关系的探讨

2.1 关于“打防结合,以防为主。”

在倡导这一方针的阶段,预防犯罪研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这里的“防”是指实务界所认同的“三防”,即“人防,物防,技防”。

打和防是对立的统一体,二者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又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否定。按照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是随着对立面的相互作用,引起事物呈现出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发生转化的。体现在社会治安问题上,打和防的主次地位是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转化的,不是一层不变的。在某一特定时段内和具体空间内二者的主次地位可以相对稳定,但在相对长的时段内和相对广泛的空间内,二者的主次地位是经常发展和变化的。因此,“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作为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国性的工作方针,后者(“以防为主”)限定了前者的辨证关系,不应作为一个具有普适性工作方针来宣导,否则,必定造成打防失衡的被动局面。

2.2 关于“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打防并举”并不是强调比例各占一半,而是指要两手抓,因此是符合辨证关系的;“重在治本”强调抓根本,因此也是符合逻辑的。但是,“标本兼治”的提法就有比较大的问题了。不同于打和防,“标”和“本”不是辨证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具有相互依存关系,而是“标”对于“本”的依存关系。“标”原指树木的末梢,而“本”原指草木的茎或根,二者的引申意义分别是“事物的枝节或表面”和“事物的根本和根源”。它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皮”和“毛”之间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标本兼治”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它的同义词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或者“西瓜芝麻一起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呢?因为有人认为“‘防’是目的,‘打’是手段”。错误的根源不在于主动地偷换概念,而是被动地认错了概念:错误地把“好的防范结果”(严格地说是“好的打防结果”)是目的,看成了“防范”本身是目的。由此推理出“‘防’是治本,‘打’是治标”,“‘防’是主动出击,‘打’是被动反应”,进而把派出所的主要任务由破案(打击)转为压案(防范)。

2.3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作为预防犯罪的一个已经比较成型的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其它预防犯罪理论不同的是,该系统明确包含“打击”的内容,独自构成一个打防体系,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但是,要操作这个系统,首先必须明确打防关系,而在这一点上,我们做的还不够。比如,规定“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表面上看很具体,但实际上存在着不合理因素。正如刘文成所指出的,“如前所述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即打击和预防;后五个方面的主要功能均在于预防违法犯罪,属于广义的预防,其中‘防范’属于狭义的预防。”[12] 

说它不合理是因为这六个内容在概念上不属于同一个层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打击                            预防
          ┌────┼─────┐   ┌───┬───┴─┬────┐
         侦察      缉捕        惩罚 防范    教育        管理      建设
                        ┌───┼───┐ 
                       监禁    死刑     改造

其中,在采用广义预防概念的情况下,“惩罚”也将包含于预防项目之下,当然,“改造”也是如此。

根据非形式逻辑理论中的“划分理论”, 概念的划分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分为外延比较小的概念,从而明确概念的外延。划分过程中,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可以并列是“划分理论”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这种不当并列会混淆打防关系。

2.4 关于“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这种提法显然是在“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预防犯罪思想而形成的,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含义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然而,试图以修改一个字的简单办法来强调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却面临严重的风险。根据我们前面对基本概念的澄清,“预防犯罪”是具有广、狭两个意义的概念,如果我们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中的“预防”理解为狭义的“预防”,则命题从本质上还原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按照前面的分析,会犯将真理凝固化的错误,使真理转化为谬误;如果我们将其理解为广义的“预防”,则在“打击”和“预防”两个概念中后者包含了前者的内容,既发生了概念交叉,又否定了打防之间的辨证关系,同时,突显了二者之间主次关系的虚假性。

众所周知,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中历来都有“预防为主”这一条,广大群众对其已经耳熟能详。但是,从来没有人将其与“治疗与预防相结合”放在一起表示比较,也没有人把医院变成一个以“预防为主”的单位,而把治疗摆在次要的地位。原因是,“预防为主”的真实含义其实就是“重视预防”,而不是“预防比治疗更重要”。同样,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道理是一样的。

2.5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社会治安的部分是这样论述的:“搞好社会治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13]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位置又发生了变化:“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14]

笔者以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两套等值的预防犯罪的策略。冯树梁将前者看作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模式,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前者是具体实施了的犯罪策略,而后者是一种正在完善的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前面已经分析过,“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在表达上有一定的问题,但是,其实质是倡导“预防犯罪”的理论思想。二者当中都包含了打和防两个大的方面,因此,无论次序如何,并列在一起都是不恰当的,因为概念发生了重复。此外,这里都提到了已经包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教育和管理,这样一来,又在不同层次上又发生了概念重复。

正因为如此,冯树梁先生试图这样对其关系进行解释:“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来说,就是必须坚持这样的规律走向:社会治安必须走综合治理之路,综合治理必须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之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必须走打防控一体化之路。否则便会偏离方向,舍本求末。这是历史经验的积累,是普遍性的哲理要素。”[15] 什么是规律走向?举个浅显的例子:有三个前后由水管连接的水槽,一个比一个低,这时水一定是按规律从第一个流向第二个然后流向第三个。但是如果三个水槽都在同一个水平上,这时就没有水的宏观流动,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规律走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和“打防控一体化”三者之间其实是相同的,只不过是一个把打和防划分成六个内容(如前所述,划分是不合理的);一个没有划分,而强调了主次;一个划分成三个(2.1中笔者已经把“控”确定为打和防中的内容,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国外学者甚至认为这个意思用英文表示应该是“intervention”(干涉,干预)而不是“control”。因此,笔者不赞同所谓的“防控模式”或“防控论”。请参考下面的定义:“据学者研究,所谓‘控制’,直观地说,就是指施控主体对受控客体的一种能动作用,这种作用能够使得受控客体根据施控主体的预定目标而动作,并最终达到这一目标。”[16])社会学中的控制论则完全是建立在一个完整的打防体系之上的,因为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了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教育、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20种控制工具。

我们必须尊重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党代会的报告都是由专门的起草组起草的,并经过多个有关部门领导和学者的多次专业把关[17]。因此,产生这些困惑的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本身对问题的研究和实践走入了误区。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正确认识打防关系对于确定社会治安的方针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打防脱节,甚至相互对立,就必然走入误区,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少人认为,目前社会治安恶化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然而,研究表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犯罪的飚升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和直接的联系,而是与社会的控制能力有关,即“社会控制中介论”。[18] 而社会的控制能力,与政府的方针政策,政法工作者的素质,队伍廉洁与否直接相关。有了高效廉洁的队伍,正确的方针政策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社会治安才能实现根本好转,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 冯树梁 《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P.320-321
[2] 深圳市公安局机关刊物《深圳警察》,1998年第6期,P.9
[3] “警方行动不能总搞‘大清查’”,《南方都市报》2003年7月12日A08版
[4] 蔡少铿等 《公安派出所业务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P.32
[5] 同[4],P.38
[6] 马亚雄主编 《世界警察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P.26
[7] 同[1],P.26
[8] 刘文成 《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P.296
[9] 同[8],P.315
[10] 周路等 《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P.468
[11] 同[6],P.258
[12] 同[8],P.314
[13] **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14] **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15] 同[1],P.331
[16] 同[1],P.52
[17] 新华社十六大报道组编写“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党的十六大报告诞生记”,《继往开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纪实》,新华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PP.36-46
[18] 同[10],PP.85-94

转自:转载    (浏览 792 次)2007-07-23 22:29: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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