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 | 繁體 | 地图 | 帮助 | 客服 | 合作 | 首页 您没有登陆 | 博客首页 | 律师频道  
[原] 法律寓言—— 扒手,扒手技术鉴定委员会,法官--回首页

   法律寓言—— 扒手,扒手技术鉴定委员会,法官
              (来源于一真实的医疗纠纷案例改编)
  一扒手盗窃时被失主抓获,写下作案经过自认状。具此失主要扒手赔偿损失,说到钱就不亲热了。扒手不从,于是失主诉至法官那里,要求按律制裁,并赔偿一切损失。 
法官:大胆扒手,证据确凿,有何话说?
扒手:法官大人,我虽然是个扒手,但是我是有组织的,自认状只有我的签名,没有我们集团的公章,证椐是无法律效力的,无效的。因为扒窃是一门高枝术的活,必须有专家的鉴定我是否有罪才行,这是鉴定费用3000元,向法官申请,请法官委托扒手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技术鉴定结论本人无罪,至于好处嘛大大的有。
法官:扒手说得有理,本法官正式向扒手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起司法鉴定,双方回去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审理,现在休庭。
扒手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扒手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原来是要儿子结老
子鉴定。儿子问老子你怎么让失主抓到证据呵!,如果我们鉴定你无罪,法庭质证时几问几问就问得我们无话可说了。老子:一个系统的你们就想想办法啰!儿子:好吧!办法是有的,就是法官那里要他认可才行。老子:法官那里没有问题!儿子:那就行了保证没有问题!很快鉴定下来了,结论:“扒手没有盗窃,是在路边拾到的,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次审理:
法官:现在对扒手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进行质证。失主?你对扒手委员会的鉴
     定有无意见?
失主:有!怎么盗窃变成了拾到的了?
法官:你去问扒手委员会呀?又不是我给你鉴定的!
失主:鉴定书上没有人呀?找谁质询呀?
法官:那是他们的问题,你同不同意就行了?
失主:不同意!不同意!
法官:本案现在审理终结,宣判如下:失主诉扒手扒窃一案,经本法官审理并委托扒手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该鉴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权威性,予以采信,失主虽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的结论,要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失主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失主被盗,本法官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鉴定费3000元由扒手负担,就算给失主发安慰奖,但本法官的辛苦费还是要失主负担,否则就是本法官徇情枉法了。
失主:一听,晕了!这是那儿跟那儿呀!问法官,这个扒手委员会是什么人呀这样鉴定?
法官:扒手委员会不是人!
失主:那是什么东西?
法官:也不是个东西!是个东西就不是这样鉴定了!
失主:啊!明白了!法官,你是个东西所以你是这样判的。如果你不是个东西就不会这样判了,对不对?
法官:双眼瞪起,咀吧张起,半天说不出话来。
失主:;边走边嘀咕,自言自语说,但不知是个什么东西?

来自:转载    (浏览 348 次)2007-07-22 00:03:00   加入我的网摘

  → 评论列表 (点击查看)    共1条评论   浏览评论

评:受害者被玩得晕头转向. 操作技术是司法腐败的一个法宝,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发布人:不忘记  发布时间:2007-07-25  

  → 发表评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