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 
    一、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虽有遗嘱但其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三、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内容中有一部分无效,该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和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但有范围大小之分,还有顺序先后之别。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在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六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顺序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为什么法定继承要分成先后两个顺序呢?这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即死者)血缘关系的远近、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依赖的程度来确定的。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一个活着,而且不放弃继承,也未丧失继承权,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中任何人是无权继承的。只有在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丧失了继承权时,作为“替补队员”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死者的遗产。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死者的遗产,他们所得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相互之间是没有继承权的。而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则不同,法律规定,如果他们之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互相尽了法定的义务,那么,他们之间就互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第二顺序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死去的父母的位置,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叫做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限于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代们继承人不论有几个,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那份遗产。应当说明,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就不能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说来,儿媳和女婿并不是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夫妻一方都可以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死亡,丧偶儿媳不和公、婆一起生活,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生有子女的,在公、婆死后,其遗产只能由其子女(即公、婆的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同一顺序中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一样,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与此同时,丧偶儿媳的子女仍有代位继承(代替其亡父)的权利,两者不能相互抵消,也不能相互取代,各自享有其独立的法定继承权。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问题,同样应当如此。 
转自:不详 (浏览 475 次)2007-07-05 10:27: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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