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隆重开幕--回首页

金色五月,春雨喜人,2006年4月12日8点30分,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在百年老校山东大学新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隆重开幕。来自吉林大学的邓正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范喻教授,武汉大学的汪习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眭鸿明教授,广西大学的魏敦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教授,山东大学陈金钊教授、谢晖教授、肖金明教授,山东大学副校长樊丽明,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刘树伟参加了本次开幕式。

开幕式由山东大学范进学教授主持,“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范进学教授首先对参加这次会议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来自美国的伯尔曼教授和各位嘉宾表示了诚挚的欢迎。随后依据大会议程第一项由博士生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占红沣代表全体与会博士生致词,占红沣对这次会议主题的意义进行了探讨,并代表所有与会博士生表达了对主办方的感谢。第二项与会专家代表吉林大学法学院邓正来教授致词,他表达了论坛对于博士生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及对于论坛的厚望。第三项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代表谢晖教授致词,谢晖教授介绍了山东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具体情况,并对与会代表表示欢迎。第四项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教授致词,肖金明教授强调了论坛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山东大学法学院正在进行以及即将举办的学术活动。第五项由山东大学副校长樊丽明致词,樊校长除了代表山东大学对与会代表进行欢迎外,还简要介绍了山东大学的历史和特色。

最后,由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进行致词。期间伯尔曼先生就法律的全球化问题发表了独特而深刻的见解。他认为世界经济文化“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他认为,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因为用于表达“全球化”一词的“globlalization”的词根“globe”一词是“球或地球”的意思,这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他更喜欢用“world”一词来代替“globe”,因为它不仅仅是一地理概念,还表征深刻的人文内涵。伯尔曼先生因此以“世界法”一词来称呼他所研究的领域。他认为世界经济文化的一体化需要“世界法”,“世界法”的建立在于寻求各国法律之“共识”,此处“共识”一词的观念和柏拉图的“理念论”相近。伯尔曼的意旨为我们今天的所谓美国法、中国法等等国别法律仅仅是复数的个体事物,我们只知个体,而不知其共同理念,这显然有失偏颇。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探求共同理念的实质,而这种共同理念实际上正是“世界法”。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人员纷纷合影留念,记录下了这次在泉城的欢聚。我们也将尽快将论坛的简报发布给广大朋友,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转自:转载    (浏览 873 次)2006-05-13 18:02: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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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ehq     推荐给我的好友     上篇日志     下篇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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