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常州延陵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委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卢佳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全案卷宗材料,参加刚才的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刘洪志、孟庆凯的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由被告人卢佳的行为引起的。
从被告人卢佳与其他实施犯罪人员的供述来看,被告人卢佳只是在刘洪志开门时对准头部打了一棍,而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物证鉴定书截明:“刘洪志系遭他人持砍器砍击双下肢,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孟庆凯系因遭他人持刀类砍击左腰背部等处,致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死亡”,这两份鉴定书清楚地表明两被害人均系因他人持砍器砍伤后失血性过多而导致死亡,并不是头部遭打击而死亡。
二、被告人卢佳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卢佳生于1988年3月12日,2004年11月20日凌晨参与本案,因此,被告人卢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法院在对被告人卢佳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法定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卢佳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卢佳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法庭调查时也能如实陈述并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卢佳酌情从轻处罚。
2)本次犯罪的起因与被告人卢佳无关,犯意不是其提出,其在整个犯过程中起得也是次要作用。
3)卢佳系初犯,原来并无犯罪记录。卢佳犯罪系法制意识淡薄,在进行教育后也表示要重新做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对卢佳量刑时能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苏常州延陵律师事务所
朱奇伟律师
常州朱奇伟律师 常州刑事律 常州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电话:0519-6891205,1381368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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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常州朱奇伟律师 常州刑事律师 (浏览 538 次)2007-06-26 15:03: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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