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常州延陵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委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彭俊龙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现就被告人彭俊龙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10月7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由于被告人***个人强奸未得逞,从其个人行为来讲其确实强奸未遂,具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并时表现较好,并没有前科劣迹,其父母离异,父因伤病已基本丧失劳动及自理能力,家庭负担多落在被告人身上,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6周岁,认识与辩别能力较差,是因无知以至误入岐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只要加强教育,完全可引入正途。
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其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教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江苏常州延陵律师事务所
             朱奇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