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 1990年8月3日                【生效日期】:1990年8月3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    题】: 综合部分 
【发文字号】: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19900803
【实施时间】19900803
【正    文】工商[1990]239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