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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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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一)2006年试卷概况
1,民法:
2006年的卷三,民法部分一如既往地占了62分。卷四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第一道16分的案例题虽然主要考察民法,但也附带涉及民诉和刑法问题,民法大概占了11分。这样,单纯考察民法的题目分值只有73分,比去年的80分略有降低。卷四最后一道35分的论述题,虽然主要是考察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为该题准备了最佳答案,但以多数考生的知识储备来看,该题似乎更偏向于考察法理。如果加上论述题中所含有的民法内容,则民法的分值就会大涨,大概有100分,算是对民法领袖地位的一种回归。
因为民法题中有不少综合性的题目,不同考点的分值不太容易准确划分。大致说来,总论部分占了9分,物权部分12分,债权部分35分,知识产权部分10分,婚姻继承部分7分。知识产权部分因为没有考察案例,其分值大幅下降,回到了正常的地位。刨除知识产权案例的影响,其他部分的分值则与去年大体一致。在第三卷中,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的分值跟去年一样。总论部分因为在案例中考察到合伙,分值有所上升。物权法在卷三里依然无足轻重,只有7分,只是加上卷四的分值,才稍稍有所改观。债权法则保持了其一贯的核心地位,分值35分,占了民法的将近一半。就债法内部而言,合同法占19分,与05年相比有所回升;侵权部分占7分左右,与去年一样;债法总论部分5分,比去年减少一些;而05年的一道不当得利题则换成了今年的无因管理题。
从具体考点来看,可以说民法题一点都不偏,考察的几乎全是重点,重者恒重的理念得到最全面的体现。即使是合同法中考察了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许多合同,所考察的具体点也都是平常所说的重点。除下几道知识产权的题目考察较细外,多数民法试题都是常见的题目。但是这些常见题目却又有相当的难度,因为其理论性、综合性相当强。
许多题目不再是法条的简单改编,而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恰当解决。今年卷3第1题就延续了05年关于“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的出题思路,考察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交关系的区分;今年再次考察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无效请求权的关系,而且难度大为增加(第51题)。与05年相比,06年没有重复以往的经典理论题目,如民事权利的分类等,但依然延续了05年的理论考察重点———物权基础理论。如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效力(第55题);地役权的设定与合同的对外效力(第56题);共有(第7题)、“一物二卖”(不定项选择题)、占有(第93题)等。此外尚有法律行为性质的判断(第4题)、代位权的行使与仲裁条款(第54题)等。在所有理论题目的考察方面,最突出的应该是卷4的第6题。本题考察的是民法法源(该条规范为瑞士民法典首创,为中华民国民法典继承)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理论难度相当大,如果没有掌握民法和刑法最精深的原则,是无法作答的。
民法题目考察的综合性,综合性的体现有二:一是法律关系的复合,即在案例中将不同的法律事实加在一起(甚至是强加);二是法律制度的复合,强调法律条文的综合运用能力。如宣告死亡与法定继承(第2题)、合同法分则中的法定解除权(第52题)、承揽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留置权(第53题)等。另外,06年的试题也延续了在一个选择题目下考察多个知识点的模式,如第93题既考察了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又考察了占有的理论分类;第61条考察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几个重要区别。从这个角度说,民法题具有相当的难度,比去年略有增加。但是考虑到选择题的特点,做出正确的选择要远比做出准确的分析容易得多。许多题目未必能够分析透彻,但是结合题干和选项,有时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比如第18题,判断球星有没有表演者权是比较有难度的,分析甲电视台有什么权利也比较麻烦,但是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显然是正确的。所以,就选择题而言,做题技巧还有很大的用武之地,这样就使原本难度颇大的题目变得相对容易一些。
2,知识产权
虽然知识产权是民法中毋庸置疑的一部分,但是其学科特点及考察特点都跟传统民法区别较大,而跟商法、经济法相近,所以专门分析一下。
今年知识产权法在卷三一共考了8分,包括4道单选,2道多选,分数狂降(去年因为有案例总分超过20分),回归到了它的真实地位上。其中,《著作权法》4分,《商标法》3分,二者结合考察1分。
针对上述命题情况,知识产权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总分不多,只有《著作权法》地位一直较突出。今年《专利法》完全没有涉及,《商标法》也一向充当配角。
第二,注重实务,所有试题均以生活化的案例形式出现。这种决不照搬法条的做法无疑加大了难度。
第三,教材不可忽视,如17题完全来自司法部教材所举实例。
对考生来讲,知识产权法部分是一个投入产出比不高的部门,总分不算多但难度不算小。建议的复习方法是:首先,要特别重视《著作权法》;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首先,本部分的考核范围较广,这主要体现在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复习材料较多。知识产权法中的三个法律的地位基本相同,考生应均衡分配自己的复习时间。三个法律和其实施条例(细则)同等重要,考试中所占分值不相上下,复习时切忌厚此薄彼。尤其重要的是,本部分的“概述”没有法条支撑,但也是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其中的国际条约。考生对此应通过复习教材来掌握。而且知识产权法的三个法律也是有很多重点是常考不变的,集中掌握主要考点能够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是最重要的复习技巧。与许多部门法不同的是,本部门法中各单行法的“法律责任”部分都是考核重点,考生一定要特别留意。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的考试重点有:著作权的归属和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商标法》的考试重点有: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续展与许可使用;《专利法》的考试重点有:专利权的内容和权利限制(强制许可、不属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其次,知识产权法技术性和实践性较强,很多条文晦涩难懂,与生活经验距离较远。但考生不应沉溺于那些纯粹的技术性规范,这些在司法考试中没有意义。因此,本部门法的主要复习资料仍以法条为主,复习起来言简意赅,更有效率,但应注意对个别专门术语需通过查阅教材来进行理解。根据往年试题经验,本部分三个法律的复习难度由大到小依次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本部门法因为属于民法范围,因此也经常在卷四民法案例中设计若干问题进行间接考查。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立法新规定以及和其他部门法相结合的部分往往容易成为考试对象。05年卷四案例题三考到了商业秘密权、专利权、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等问题,分值达到了18分,几乎超出所有人的预料。该题偏难,综合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公司法的内容,其中技术合同的内容介于专利法和合同法之间,属于两者的融合,以往一般在复习时给予的注意不够,但最高法院在2004年底就此问题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应该引起考生的充分关注的。
最后,考生在平时的复习当中要适当关注当前的热点问题,全面搜索相应的法条,一定要找全,并对该法条认真分析理解,揣摩可能出题的角度。有时出题老师并不会把热点问题照搬上考卷,而是将其改头换面,但所涉及的法律原理是相同的。


(二)民法复习方法
   民法是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最大的部门法之一。民法包括:民法总论、债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复习中,很多考生都有几个共同的感觉:内容多,无从下手;掌握的知识无法在考试中很好地运用;  
  1, 注意民法的体系性把握  
  要能够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这种体系性把握,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好处:减少记忆量;掌握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明确考试的重点与难点。这种体系性把握的作用,试举两例: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而《合同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你能够很快地反应过来,即合同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合同的生效条件除了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其他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是一样的。再如在《合同法》中有各种关于通知生效时间的规定:如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行使催告权、撤销权的通知的生效时间、抵销的通知的生效时间等。在记忆的时候很容易搞混,如果我们能够熟悉民事法律行为部分阐述过的意思表示的内容,知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合同法中的所有“通知”原则上都应当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然后只要去了解其中的例外情况即可。  
  2,全面复习 重点突出    
  民法通则:形成权;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代理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善意取得制度;隐私权、名誉权;特殊侵权;  
  担保法:担保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抵押权:可以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等。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著作权归属、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申请权的归属;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等。  
  婚姻继承: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  
  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的掌握,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来掌握:    
  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继承人  
  3,以法条为主的复习方法  
  为了避免争议,司法考试的内容大多倾向于根据法条出题,因此在复习时,最重要的材料是法条,而非教材。只有熟练掌握法条,才能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得出正确结论。  
  但是什么是重点法条,重点法条中又要掌握什么重点内容,则是考生需要更多学习的地方。对重点法条基本的学习方法就是要解析其中的内容,因此掌握法条不是通过背诵解决的,而是通过掌握其中的关键词的方式来记忆。  
  法条的学习必须结合案例、真题进行深入的延伸、比较,才可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如果将法律条文比作直线,那么当今的司法考试考题大多是二维,甚至是三维的。民法之难就在于民事问题有着无穷无尽的变化。比如,律考中的经典题目“五头牛”(1999年律考题目),就是将交付方式、所有权转移、孳息归属、风险承担等问题做了综合考查。一般而言,简单停留在法条层面复习,是很难达到司法考试对民法的考核要求的。法条是高度的凝炼、抽象的概括,将法条还原为具体、繁杂的法律事实、关系是很难做到的。民法学对思辩能力的要求很高。  
  4,多看真题,多做练习  
  多看真题有几方面的好处:①直接得分  ②掌握重点,把握出题的思路及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真题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我会做了”的水平上,而应当投入相当的时间,对于这些内容深入理解、剖析,融会贯通。  
  客观地说,有25%的民法问题解题时没有依据。在司法考试中解答民法问题,首先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其次以理论界的通说和共识为准,如:宣告死亡申请有无顺序问题(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2001版124页);又如:债权的客体理论界与实务界统一认为,是给付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这样准确而有效地将其与标的物加以区分。再其次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答。以上都无法作出判断和考查时,可以考虑以社会常理为准。  
  下面列举的是民法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备考。  
  民法总论:支配权;请求权;否认权;自助行为;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宣告死亡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特别掌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效力;法人的登记,要掌握法人登记的要求,特别是法人登记的效力;从物;孳息。  
  物权:生产与孳息的关系;登记取得所有权的适用范围;房屋区分所有;按份共有人的责任性质;主物权与从物权;典物的风险负担;过期不赎的典物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抵押物房屋问题;道路桥梁等相关建筑物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灭失的风险;质物的风险负担;质物因风险灭失后,质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债务人或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人保与物保的问题;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问题。  
  债与合同:债的提前履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性质;次债务人的范围;次债务人是否应向债权人清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应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新贷还旧贷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应取得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新的债务人的加入是否应取得债务人同意;债的转移的无因性问题;如何理解标的的确定;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对货交第一承运人的理解;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所签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租赁合同中的孳息归属;租赁物的税负及费用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加租赁合同的区分;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对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理解;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倒塌、脱落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揽问题;超市保管问题;自行车存车问题;保管人因保存行为、改良行为能否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仓单的性质及其救济问题;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转让金是否返还;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生效时间。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侵权;驰名商标问题;禁止注册的标志问题;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为注册不当的问题;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问题;职务发明人的权利问题;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婚姻、收养、继承: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养父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后能否结婚;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因过错而导致离婚,非过错方是否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如何;保证债务是否为遗产债务的问题;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债务的关系。  
  人身权及侵权行为:肖像权问题;隐私权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范围;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监护责任;身体权侵害;共同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同时加强民法理论基础的学习,在生活中多运用法律的思维来看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目前民法的考察越来越综合化,已经不是简单的法条对应就能解决,需要考生有一定的民法理论基础,所以在复习的前期应当重视对理论的学习,有条件的话找一本本科的教材通读一下,使自己对整个民法的体系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样能够使复习中的知识点不至于支离破碎,难以联系。另外就是要对分析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案例,民法与生活联系的程度非常紧密,从2006年司法考试的试题也可以看出,很多问题都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能够遇到的问题,只是大家平时缺少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也很少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这些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培养自己这种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的习惯。 
 
合同法复习方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精髓所在,也是司法考试的传统分值大户,虽然近年来分值有下降的趋势,但其在司法考试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合同法分总则与分则,总则无非是按照合同的自然生灭变更过程分为: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六部分;再细分,如合同效力,无非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个问题;再细分,如效力待定无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三种情况;再细分,如对无权代理考试无非考察追认权、对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个考点,其中最重要的,是表见代理;再向下细分,表见代理无非四个要件、一个效果;四个要件中,百考不厌的,是何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具体分为有交易习惯与无交易习惯但有证明文件两种情况,同时排除盗用与借用证明文件这两种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图:
  订立 有效
  效力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签订合同
合同法 履行 可撤销       追认权
总则 保全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相对人的保护   无权代理 
  变更解除    无权处分 表见代理  要件 有代理权外观 有交易习惯
  违约责任               效果 有理由相信  无交易习惯而
                        为法律行为  有证明文件
  复习合同法,一定要象这样胸中有全局框架,再向下一层一层地充实。复习到最后,若要宏观,可以在一张巴掌大的纸上勾勒出合同法的整体框架;若要微观,可以沿着一条条枝蔓线索追寻到一个个知识点。这样,在复习中,遇到新的知识,便知道把它放在那里,越学体系越完整,脉络越清晰,而不是越学越杂乱混淆;在考试时,遇到选择题,就可以顺藤摸瓜,直追到点;做大的分析题,就可以象一个中药辅掌柜,知道在大而有序的药柜面前,打开哪几个抽屉取药去配药材。
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与解题依据,是司考不容置疑的核心,是司考的命脉,对合同法尤为如此。整个合同法的复习,就应围绕法条展开。以此为指导思想,合同法法条的复习应分为三阶段:
第一,教材阶段。看教材是为了为看法条打下基础,而不是为了拿分。司考指定教材编得极其没有针对性,靠看教材通过考试是天方夜谭,拿分只能靠法条。那么为什么不直接看法条?因为直接看法条是万万看不懂的,没有对合同法基本术语、基本制度、基本理念的大体概念,法条中许多词语会只识其字不明其意,而且由于胸中毫无框架,法条稍一多看就会有散乱之感,看得越多越会引起混乱。所以,复习仍须以教材为始。看教材时,牢记此时只是为下一步打下基础,拿分过关不在此刻。故不须死记硬背什么,而是要以理解为主,理解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并体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身份平等、诚实信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精神。
第二,法条阶段。主要功夫应用在此时。切记看法条要从头到尾地看,不要有遗漏。许多辅导书上对合同法重要法条放在一起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把相关法条进行了归纳与类比,这些很有帮助,但一定要记住,这些总结与归纳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对法条有通盘掌握基础上的。点睛是在画龙之后才有此一笔,若全龙尚无,只有此一笔点睛,便不成其为画,也毫无价值了。归纳类比是对法条有了全盘掌握之后,打破章节、框架界限的一个融会贯通的作业,而若无全盘架构,何谈融会贯通?所以,合同法法条一定要从头到尾、一条不落地看,在此基础上,用自己的总结与他人的总结进行提高。
举例说明从头到尾看法条的好处。甲向乙欠款1万元,将自己的一套高级音响交付给乙设立质押,后因不可抗力致音响被毁,风险如何承担?许多考生知道合同法第142条“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于是认为既然甲已对乙完成交付,应由乙承担损失。然而,如果我们是从头到尾地看法条,就会注意到,第142条是分则买卖合同中的一条规定,而不是规定在总则中。这就意味着,“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对其它合同并不适用。在非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中,“物品损失,物主承担”是当然之理,故本题应由甲承担损失。
在法典篇章结构、相邻法条之间的关连中,蕴含有许多重要信息,从头到尾地看法条,我们就不会遗漏它们;而且有利于我们形成整体框架,为第二境界的体系化工作做准备。
第三,做题阶段。考试考的是考试水平,考试水平与实际水平从来就是两张皮。当法条阶段完成后(即至少把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看了三遍),实际水平已经形成,以下的作业就是要尽量把考试水平这个“虚高”提上去。提高考试水平的最佳方法,就是做题,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其中,真题是首先要做而且要做熟的。做真题之外的模拟题时,由于市面上的题集良莠不齐,差的题集做起来有损无益,故一定要注意题集的质量。任一道题做错了,都要找到法条依据,无法条依据的找到理论依据,然后把错题集中,便于以后常常浏览,一个盲点一旦发现,便彻底清除。
教材阶段是完成战略包围,法条阶段是聚歼敌军主力,做题阶段是追剿敌军残部。

担保法复习方法
一、担保法近年命题规律及考察特点
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是律考民法部分的最重要立法性文件,而1999年《合同法》出台后,上述两立法性文件考察分值有所下降。但在2000年颁布《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后,02年司法考试中担保法部分分值略有回升。
从考察题型看,在担保法中,涉及到质权、留置权部分内容,大部分考题分布于单项、多项选择题,而保证、抵押与定金的相关知识点,不仅在选择题部分容易考察,更可能在案例题中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法内容结合考察,因此需要重点掌握。
从知识点掌握要求看,不仅需要熟练掌握法条,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具体小案例场景中运用,能够排除干扰因素,快速获得正确答案。
二、复习备战对策
按照上述命题特点,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部分复习的对策,以尽可能将复习工作变得高效。
(一)需要牢固把握本部分的常考知识点,做到谙熟于心。根据长期统计,下述各个知识点是担保法的基础:
对担保物权的掌握主要是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当然,对保证和定金两种债的担保方式并不属于担保物权的内容,但根据《担保法》立法体例,在此一并谈及。
第一,对《担保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主要是了解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基本法条是《担保法》第5条,但《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此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补充,包括各种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第7、8条需重点掌握)、担保无效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二,保证部分。最主要的是考查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履行、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保证与物保之间的关系。保证的内容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最难的部分,仅凭死记硬背不仅会耗费大量精力,而且往往容易记混。因此建议在熟悉债的担保及保证的基本理论后,通过民法知识体系的推演辅助知识点记忆,此种方法往往会事半功倍。
第三,抵押权。抵押是担保物权中最常考察的内容,主要掌握抵押权的客体、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不得抵押的情况、抵押物的孳息、实现的顺序以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在此特别强调一个问题是:需要区分房屋、汽车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要件与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变动的要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房屋、汽车等财产设定抵押都需要经过登记,否则将导致两个后果: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权不产生;而在买卖合同中,房屋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需要经过登记,汽车是动产,按照买卖合同一般规律,汽车抵押权经过交付发生转移,此时与是否抵押没有必然联系。
第四,质权。质押权中了解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生效时间,主要掌握权利质押,比如债券、仓单、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等等,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中还要区分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还要区分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生效时间)。在知识产权的转让中,要了解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此外,还涉及到质押物的孳息归属、流质条款禁止、质权的实现等内容。
第五,留置权。主要考察可以设置留置权的合同、留置权的设立、实现。此部分内容较抵押权与质权而言考察分值相对较少。
第六,定金。在定金的效力里面要掌握四点:一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二是定金何时生效,自交付时生效;三是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四是合同部分违约时,部分适用定金罚则;在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的不能并用中要知道是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存,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其违约时返还定金并同时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理所当然。关于定金部分,在《合同法》知识点中也有涉及,此不赘述。
(二)对各部分复习的方法指导
担保法部分内容涉及理论、法条的综合考察,难度较大,在复习过程中需要有针对性地复习,提高效率。
第一,对有法条规定的部分,需要细致分析法条,可以借助《重点法条解读》等辅导书对法条做出清晰记忆和理解。
第二,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需要结合复习,能够作出以下区分情况:
1、部分《担保法司法解释》法条是对《担保法》规定的细化,方便法律工作者适用,则对细化部分应当牢固掌握。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条就是对《担保法》第5条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区分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有过错等情况,将担保人的责任区分为不承担责任、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责任、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责任三种情况。
2、部分《担保法司法解释》法条是对《担保法》规定的修改,则在司法考试中应当特别注意此类知识点考察。按照法理学中法律渊源的效力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担保法》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司法解释,则司法解释效力无法改变法律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又是根据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作出的,并且具有合理性,所以在司法考试民法部分中出现司法解释与法律冲突的情况,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题。此种情况最明显的表现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就“保证与物保之间关系”方面的规定对《担保法》的修改,可比较《担保法》28条与司法解释38条理解。
第三,如果知识点考察缺乏立法性文件规定,需要参考辅导教材中的相应章节,对基本理论进行把握。
第四,也是极为重要的方法,即熟练真题。这主要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即检验对担保法的复习效果;并且可能会遇到真题的重复,较为轻松的获得部分分值。

婚姻继承复习方法
依据命题特点及规律,在对婚姻继承法部分复习中,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该部分的复习以法条为主,兼及教材。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后,我国婚姻继承部分基本有法可依,法条考察是司法考试中该部分的特点。特别需要注意《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及《继承法》三个立法性文件,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继承法意见》应对重点法条掌握,非重点法条一般掌握。
第二,需要从知识点角度辨别重要制度,予以系统掌握。
在婚姻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为: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种类、各种情况下的救济、主张无效的权利人)、可撤销婚姻(如何认定是胁迫、谁可以行使撤销的权利、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夫妻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具体规则、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军婚的限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例外情况);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探视权。
在继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为:死亡时间的判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得失;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顺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上述婚姻继承法的重要制度,经常称为司法考试考点,并且会间隔某年份后又重复考察,必须予以重点掌握。
第三,对继承法知识点的考察已在历年试题中反复出现;新婚姻法知识点的考察也在近三年内覆盖大部分重点。因此,需要对历年真题反复揣摩,熟悉每个知识点考法与套路,才能在07年司考中对该部分分值有稳健把握。


 

来自:转载    (浏览 457 次)2007-04-09 20:06: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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