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没有复议期限60日的限制。即使对方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未经撤销前也是生效的。请参考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其中都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了例外的几条,而你未进入程序,又何来的例外。况且即使要例外,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生效的文书。
如果对方不申请行政复议,和你对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争议,你自然也就丧失了劳动仲裁规定的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期限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停止执行的。
不知你的情形是否有按上述的规定,停止过执行?
受伤害职工应注意时效呀!
转自:原创 (浏览 499 次)2007-03-22 14:10: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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