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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应如何理解?

    答:劳部发[1996]196号文件是经与最高法院协商,专门针对仲裁第三人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所做的答复。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已裁决的案件中对仲裁第三人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第三人对裁决不服的起诉被人民法院驳回,那么该案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又裁定不予执行,那么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负有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责任,只要法院最终认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的认定有误,或者认定仲裁裁决书有误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就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依据仲裁监督程序和法院的相应裁决书重新审理该案。此文件不适用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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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原创    (浏览 361 次)2007-03-22 14:06: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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