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政法大学占座法(草案)--回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政法大学占座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学校考试及教学期间的教学资源,保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保障同学的学习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在西南政法大学所有校区教学楼、图书馆发生的与本法相关的行为,均适用本法。

第二章  占座行为鉴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占座:
(一)当事人到教室后放下占座物后又离开,离开的原因并不是临时接电话、上厕所等,且主观上五分钟内没有回来的意思的;
(二)当事人未到教室,委托他人用自己的或他人的物品放置于课桌的;
(三)在上节课后本节课前(若是上午第一节课,则从教室开门起计,下同)的期间,当事人即使到了教室,但如果是委托他人将物品置于座位,自己随后才赶到的;
(四)当事人非本节课上课,但委托本节课上课的同学下课后为其置放物品于课桌的(下称“隔堂占座”),两人均系占座行为人;
(五)无论何种情况,在课桌放置纸条、雨伞、笔、眼镜、单独的一本练习本或者课本等试图显示此座位有人了,占座意图明显的。

第四条  一旦占座行为成立的,均属占座,均可适用本法第三章,而不用考虑当事人行为的目的。

第三章  占座处理

第五条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老师、保安、清洁工(以下称“占座发现者”)均有资格根据本法第二章鉴定占座行为,并以本法本章做出处理。

第六条  占座发现者在发现占座行为之后,可将占座者的占座物放置本教室讲台、墙角等不妨碍他人的地方,但位置应明显,以便占座者取回占座物。占座发现者也可将占座物视为他人意外丢失的物品,上交到学校的物业管理部门,并获取相关部门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如果有的话)。

第七条  占座者若发现占座物丢失,应在教室讲台、墙角自己搜寻,若还未找到,可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以尽快找回。但占座者本人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多么可耻。

第四章  抢座保护措施

第八条  或许是因为有些老师的课讲得好的缘故,有些课同学们会争着坐前排。为了保障公平地、自然地实现这些位置的分配,法律保护抢座。

第九条  在上节课后本节课前的期间,若当事人本人携带自己书包在内的物品到所在教室,并占据一空位置,抢座有效。抢座者可以离开教室,但上课之前必须回来,否则该行为将变质为占座。但不推荐当事人离开,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发生。

第十条  在上节课后本节课前的期间,若发现位置上有物品却无人,若物品包括整个书包在内,其他人不应视其为占座。但若上节课的同学刚出来,没有其他同学进去过的情况下即发现这种情况,视为隔堂占座。

第十一条  若占座者与抢座者发生冲突,占座者没资格进行辩解,抢座者的利益受本法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西南政法大学内的相关行为,以及具有西南政法大学学籍的公民在西南政法大学外的相关行为,均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占座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法自西南政法大学全体学生投票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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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转载    (浏览 795 次)2007-02-25 10:59: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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