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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简表[原][转][翻][随][翻][转][原][原--回首页

附表4
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2005.7.1—2006.6.30期间发生工伤)
单位:元
伤残等级
项目     标准 因     工     致     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伤残津贴 标    准 90% 85% 80% 75% 70% 60% —— —— —— ——
 最低金额 959 906 852 799 746 690 —— —— —— ——
生活护
理费 类    别 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标    准 50% 40% 30% —— —— —— —— —— —— ——
 应发金额 888 710 533 —— —— —— ——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    准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最低金额 25554 23425 21295 19166 17036 14907 12777 10648 8518 6389
注:伤残津贴:伤残等级6级的,2005年7月1日~2005年10月31日按639元/月发放,2005年11月1日起按最低工资标准690元发放。

单位:元
项目
标准

金额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金额 2005.7.1~2005.12.31 2006.1.1~2006.6.30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或孤儿标准
   标准 金额 标准 金额 标准 最低
金额 标准 最低
金额 
职工因
工死亡 6个月 10648 48个月 85180 60个月 106475 40% 426 30% 320 加发10%
注: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徼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附表1
2005年度无锡市市区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
(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
伤残等级
标准 因      工      致      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伤残抚恤金 标准 90% 85% 80% 75% 70% 70% --- --- --- ---
 最低金额(元) 2003.6.30日前工伤 1568 1481 1394 1307 1220 1195 --- --- --- ---
  2003.7.1-2003.12.31工伤 1690 1596 1503 1409 1315 1289 --- --- --- ---
            
护理费 类别 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 --- --- --- --- --- ---
 标准 50% 40% 30% --- --- --- --- --- --- ---
 金额(元) 2003.6.30日前工伤 872 698 524 --- --- --- --- --- --- ---
  2003.7.1-2003.12.31工伤 940 752 564 --- --- --- --- --- --- 

项目
标准
对象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或孤儿
 标准 金额(元) 标准 金额(元) 标准
职工因工
死亡 2003.6.30日前工伤 40% 698 30% 523 加发10%
 2003.7.1-2003.12.31工伤 40% 752 30% 564 加发10%
备注: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附表2
2005年度无锡市市区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

(2004.1.1—2004.6.30期间发生工伤)
单位:元
伤残等级
标准 因     工     致     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伤残津贴 标    准 90% 85% 80% 75% 70% 60% —— —— —— ——
 最低金额 1107 1044 984 922 861 773 —— —— —— ——
生活护
理费 类    别 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标    准 50% 40% 30% —— —— —— —— —— —— ——
 应发金额 940 752 564 —— —— —— —— —— —— ——






单位:元
项目
标准


最低金额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     偶 其  他  亲  属 孤寡老人或
孤儿标准
 标准 最低
金额 标准 最低
金额 
 40% 492 30% 369 加发10%

附表3
2005年度无锡市市区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简表

(2004.7.1—2005.6.30期间发生工伤)
单位:元
伤残等级
标准 因     工     致     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伤残津贴 标    准 90% 85% 80% 75% 70% 60% —— —— —— ——
 最低金额 894 845 794 745 711 711 —— —— —— ——
生活护
理费 类    别 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标    准 50% 40% 30% —— —— —— —— —— —— ——
 应发金额 828 663 497 —— —— —— —— —— —— ——






单位:元
项目
标准


最低金额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     偶 其  他  亲  属 孤寡老人或
孤儿标准
 标准 最低
金额 标准 最低
金额 
 40% 398 30% 298 加发1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5]35号 
锡财社[2005]38号)
[日期:2005-11-28]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各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为8%。自由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暂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为20%;部分地区私营企业以及农村各类扩面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低于20%的,暂按原标准执行,并从2007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20%。
三、为保持企业转改制政策的一致性,市本级统筹区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规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其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续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标准不变。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5]35号 锡财社[2005]38号)
[日期:2005-11-28] 来源: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wxlss [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各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为8%。自由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暂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为20%;部分地区私营企业以及农村各类扩面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低于20%的,暂按原标准执行,并从2007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20%。
三、为保持企业转改制政策的一致性,市本级统筹区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规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其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续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标准不变。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市区实施《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工[2006]2号)
[日期:2006-03-17] 来源: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wxlss [字体:大 中 小] 

市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主管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下称《贯彻意见》),现将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因工负伤(含旧伤复发)或者患职业病的,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或急症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1、我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暂定为:医院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市手外科医院、瑞济医院和广益医院。
2、因伤情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同意,其转院范围原则上限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医疗机构。
3、异地安置的工伤人员工伤就医机构,应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相一致。如需另外约定的,应经市社保中心同意。
4、抢救或急症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并垫付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后,由市社保中心按工伤保险及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已享受工伤待遇但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填报《单位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登记表》和《单位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花名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经确认后一个月内,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费用,从补缴次月起按《贯彻意见》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其有关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原渠道支付。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标准为:
1、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乘以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本人实际年龄之差的60%缴纳。
补缴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
2、护理费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乘以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本人实际年龄之差的60%缴纳。
补缴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
3、工伤医疗费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一次性缴费至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每年为2.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的,每年为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的,每年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伤残级的,每年为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补缴的工伤医疗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40%。
补缴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其中已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缴费不得短于10年。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一次性补缴10年,标准为:五级伤残的,每年为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每年为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每年为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伤残级的,每年为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每年为0.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每年为0.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一次性补缴工伤医疗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40%。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补缴标准为:未成年子女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为标准,一次性补缴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以市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年龄之差为补缴年限(补缴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上述一次性缴费按60%比例缴纳。
(四)用人单位按本条规定一次性补缴时,符合一次性补缴项目的均应缴纳,不得任意选择,其中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不再一次性补缴。
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为补缴起始时间,在此之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职工继续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补缴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企业破产、关闭和撤销后按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协保和续保的人员,可按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规定的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时的工伤保险费。费用缴纳后在缴费期间和退休后被诊断为系原企业发生的职业病,有关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的确认所需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市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和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杜绝浪费,合理医检、用药和收费,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每年7月1日起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九、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三条需经确认并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截止至2007年3月31日。原《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2001]105号)、《关于煤炭行业尘费职业病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锡劳社函[2003]10号)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医[2004]2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单位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登记表
          2、单位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花名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15、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 [ 2003 ] 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九、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关于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 康复性治疗费用。
  3.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鉴定、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来自:原创    (浏览 1673 次)2007-02-09 00:33: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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