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市各镇兽医站工作十年以上的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的
                    申  请  报  告
  2006年5月,市委、市府按照有关要求各镇兽医站非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兽医站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定书》是违反劳动法之有关规定的。大部分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均系江津市农牧渔业局批准招聘的合同制职工。聘期有15年到20余年,其中有职工担任过站长、四川省动物检疫员、重庆市动物检疫员执业兽医等专业技术职务,都存在真事实的劳动关系。他们是具有兽医专业技术丰富的精英,为我市基层农村兽医服务立下不少的汗马功劳,功不可灭。
  一、解除劳动关系非合法性
  根据劳动法2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各兽医站于2006年5月20日通知,5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不合法的行为,并且劳动者一方不是自愿签订的合同。
  二、农业部农医发19号文件第5页指出,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险体系......。所以协议存在不合法行为。
  三、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此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是农业局批准聘用职工,依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第五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第六条,必须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该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此次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各乡镇兽医站必须按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从1993年3月1日起完善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江津市农牧渔业局文件津农人(1998)102号文件中强调指出:“根据江人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各乡镇站每月按在岗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30%提取(各站分别已在职工工资中提取),待一定时期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各兽医站应当承担解除分流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
  四、依法完善职工待业(失业)保险。依照《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及渝劳发(1993)3号《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失业保险条列》的规定,各乡镇兽医站应为职工办理职工失业保险。根据劳办发(1996)13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仍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此次解除劳动关系中50余人都应领失业保险金,直至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符合年龄条件的应该按规定办理退休。
  五、住房公积金补偿问题。依照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重庆市、江津市住改办的有关文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应该办理住房公积金,但各兽医站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补交。
  六、一次性医疗补助。根据劳动法及重庆市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5年以上工龄按工资补助6个月医疗费;10年以上工龄的按工资补助12个月的医疗费;15年以上的补助医疗费按工资补助18个月的医疗费。
  七、对于下岗失业职工,按规定应该办理企事业职工失业证(蓝色),并享受有关失业职工的有关待遇。
  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50余人为农村服务多年,无其他专业特长,又未落实有关待遇,生活困难。为了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确保以上人员老有所助、老有所养,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呈报给市委、市府、农牧渔业局、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改办有关单位审查、解决。
  此致
江津市市委
江津市人民政府
江津市农牧渔业局
江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江津市住改办
                                                   代表人:袁碧坤、刘江
                                                   二OO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