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 | 繁體 | 地图 | 帮助 | 客服 | 合作 | 首页 您没有登陆 | 博客首页 | 律师频道  
名楼盘侵犯采光权赔偿36万[转]--回首页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因认为相邻的某楼盘高层建筑遮挡了自家住房光线,老徐等5家住户以自己的采光权等多项权利受到了侵害为由,将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老徐等5名业主损失共计36.7万元。 
  2004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某楼盘项目北区10~12号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然而,没过多久开发商就被告上了法庭。原来,此楼房与原告老徐等人居住的楼房仅一路之隔,该楼盘在马路东侧,老徐等人的住房在马路西侧。据老徐介绍,以前他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一览无余。但这个楼盘竣工后,矗立在他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这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老徐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老徐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用电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同楼的其余4名住户。

  针对老徐等业主的起诉,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主要陈述了几点意见:第一,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自己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老徐等人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老徐等人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第三,老徐等人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增加的数额。

  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对这个楼盘的10~12号楼对老徐等人居住的楼房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最终测算报告显示: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厅在楼盘高层住宅实际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时间均不足两小时,但冬至日日照时间在高层住宅工程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时。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老徐等人与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西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响,故房地产开发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对老徐等人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据采光受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据此,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老徐7.5万元的损失。其他4名住户也分别被判由房地产公司赔偿7.5万元到7万元。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来自:转载    (浏览 641 次)2007-01-24 09:52:00   加入我的网摘

  → 评论列表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   浏览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发表评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