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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揭开“墓穴传销”黑幕--回首页

【内容提要】

    打着殡葬改革的幌子,利用墓穴塔陵缺乏可比价格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近些年以敛财为目的,谎称墓穴塔陵升值快、回报率高,诱骗了众多投资者进行墓穴的炒作和传销。 

    从1997年10月开始到现在,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通过极为隐蔽的传销方式,把开发的骨灰墓穴卖给了全国各地2万余人,非法敛财超过2亿元,制造了可怕的圈钱陷阱。《瞭望》新闻周刊对此进行追踪采访,力图揭开这一典型的“阴宅地产”的传销黑幕。 

    专家指出,墓穴传销先后席卷全国各地,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群体性,而我国公墓管理与销售方面的立法滞后,没有硬性的法规条例,处罚措施也不能细化,许多违法者有恃无恐。应当对预售、传销、炒买炒卖、易地销售公墓等行为做出立法性的规定,正式将此纳入非法经营的范畴。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这种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已从墓穴蔓延到造林、网络等领域。 

【事件观察】

    虚假宣传违法经营 

    1997年10月14日,北京亚洲星辰投资公司(星辰集团)下属的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签署合作协议,开发了坐落在三河市境内的灵泉灵塔公墓。此后,双方在北京崇文门外花市大街126号设立了北京灵泉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驻北京办事处,并先后注册成立了29个咨询公司作为营销处,以传销的方式拉人入伙,销售“阴宅产权”。 

    《瞭望》新闻周刊从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材料上看到,北京灵泉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注册的经营项目中根本没有销售公墓产权这一项,其分支机构北京海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经营公墓销售的内容,在北京的经营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批准。 

    受骗者吴来生告诉记者,当时公司宣传墓穴是一个比银行存款、黄金、股票、期货、国债、房地产等更具保值升值潜力的新兴无风险投资方式;不仅购买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升值,还可以在内部像股票一样挂牌委托转让,在购买5个豪华墓穴以后,可获得购买至少5000股公司原始股的权利,开发此公墓的公司即将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后面值1元的原始股即可升值几十倍。 

    从这些公司当年的宣传材料可以看到,销售处宣称北京市10年内不批准土葬用地,全国范围内10年不批准殡葬用地。并由此得出结论,北京将出现墓地短缺,三河市的灵泉灵塔公墓骨灰格位将会大幅度升值,其年升值率可以达到15%~20%;投资骨灰格位,除非发生战争及地震,否则没有任何风险,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得多,比股市有保障而且不交所得税。此外,这类公司还通过原始股做诱饵和一张张价格飞涨的调价公告,吸引投资者蜂拥而至。 

    价格暴利下的非法传销 

    一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陵园墓地开发的利润,远远超过房地产业。陵园、墓地除了手续不好办理以外,运作成本都不高,利润相当惊人。目前较为流行的做法是,与当地村委会、乡镇或者民政局合作,由对方出地,老板投资;即使征地,由于一般是偏远山地,地价也不高,每亩土地征地费用不过数万元,加上平整、绿化投入每亩5万元,道路、花岗石装修等投入最多5万元,折算下来,每亩土地成本不过20万元。 

    但一亩土地一般可修建350个墓位,即使按照每个墓穴销售价1万元计算,每亩土地上所建墓地的销售额可达35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墓是免收营业税的,因此除去单个墓穴石料的钱(按20%匡算)和土地成本,开发商的利润近400%。 

    这还只是最为保守的估算,墓穴价位越高,暴利空间越大,一般来说,利润是成本的10倍至15倍左右。价格超过10万元的豪华墓地,占地与普通墓穴相差不大,仅仅是风水和石料较好,开发商从中赚的更多。 

    而在公墓的销售过程中,三河市物价局做的物价核定极为模糊,所批复的墓穴价格执行幅度自由空间很大,有4000元至50000元、2000元至10000元的价格浮动。从1998年至2001年6月期间,该公墓一次又一次地以“经三河市物价局核定”的名义,不断调高销售价格,长廊普通型骨灰塔位从最初的3000元,分别经历了3800元、4000元、4300元、4700元、5000元、5200元、5600元等价格。豪华型双人塔位则从起价6000多元起一直逼近万元高价。 

    在销售手段上,他们采取了“拉人头”传销模式,售出一个墓穴有数百元不等的提成,介绍一个购买者又有若干提成,人员分为见习顾问、投资顾问、主任、业务经理、经理等级别,级别越高提成也越高。 

    曾经参与墓穴销售的刘女士说:公司打着招聘会计的名义,我去应聘后,满屋子都是人,接待者说多少人都要,先培训一个星期。 

    培训中放的是台湾殡葬业怎么赚钱的带子,说台湾的北海福座,1990年是9000台币一个格位,2000年就涨到了88万台币,又说北京、天津、河北的墓地和格位将供不应求,因此塔陵投资涨幅可达300%,就这样给我们“洗脑”。 

    培训一周后,经理找我谈话,说他们销售的是阴宅,特别需要会计和老师,因为会计和老师接触面广,认识的人多。我才知道所谓的咨询公司卖的就是格位和墓穴,我就是推销员。 

    我推销一个格位能提成400元,如果到一定数量,可以当部门经理,提成更高。在他们的鼓动下,我和亲戚花了71.5万元,买了105个骨灰格位。当月他们就把“提成”给我了,一共4万多元。他们每个月还进行奖励,把人民币用塑料袋装好套在“销售明星”脖子上,鼓励我们出去拉人头。 

    记者了解到,这个行业的佣金提成并不低,销售额1万~10万元提成为30%,10万~15万元提成为35%,15万~20万元提成为40%,而20万以上提成更高达50%,提成在不同等级的销售者间分配。 

    暴敛横财金蝉脱壳 

    数量众多的投资者被卷进陷阱,席卷的资金成为无人说得清的巨额数字。从该公墓给客户的公告中看出,客户一次持有“权状”超过100个的不乏其人。 

    经受害者代表的统计:2003年~2004年间,在北京受骗者已经达到6353人,损失资金共计2.3亿多元。投资者吴佩恩介绍,传销最火的时候,三河公墓在北京销售处的一个分支机构每月就能发展500人,除在北京和唐山销售之外,已经以同样的方式卖到了大庆、大连、郑州、秦皇岛甚至新疆等地。在几年的传销过程中,至少有2万人上当受骗。 

    2001年11月30日,三河公墓发布一份客户告知书,宣称已建成各类塔位125000个。据此,即使是将10万格位按该公墓最低价3000元计算,通过销售也获得了3亿元资金。事实上,该公墓销售出的大量塔位是5000~1万元。三河市民政局副局长孙振邦称,2003年,工商、审计、公安、纪委联合检查,也弄不清楚到底卖出多少墓穴格位。 

    据公墓管理人员称,灵泉灵塔公墓建设综合成本已经“突破一亿元人民币”;但是记者在公墓现场看到,除了一幢7层楼房,几排平房、一个院子,并没有太多的固定资产。根据三河市计划局的相关文件,该公墓项目的总投资额只有5000万元人民币。而一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产险单显示:至2001年3月,三河灵泉灵塔公墓的固定资产仅为2000多万元。 

    那些天文巨款都到哪去了? 

    三河市民政局副局长孙振邦说,公墓先后倒手4次,兴建之初是陈明亮,炒作一轮之后陈挟款逃往国外,转手给周一龙,又炒作一轮后,市民政局局长孟宪华被迫接手,目前又转给了北京人杜江。到杜江接手时,公墓就只剩下债务了,卖了多少格位,钱去哪了,没有人说得清楚。记者要求看看民政局关于三河公墓历史情况的备案材料,孙振邦找了20多分钟说没有。 

  政府为牟暴利者背黑锅 

    老板卷走了巨额资金,受骗的老百姓找上了政府。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与三河市相关政府部门一直在通过各种努力清洗自己与传销炒卖事件的干系,一再声明事件是由他们的委托方——北京的一些咨询公司违规操作而引起的。 

    市民政局副局长孙振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三河灵泉灵塔公墓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此案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属企业行为”,政府只是“负有监督、协调解决的责任。”投资者的行为属于个人投资失败,不能怪政府,民政局从始至终没有从这个项目中得到利益。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老百姓找政府是因为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烙上了政府部门的印记。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民政部从1997年就开始陆续发文严禁墓穴炒作传销,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1998)第25号文明确禁止了格位和墓穴的炒卖行为。 

    然而1997年10月18日,三河市民政局给其合作者下发的《委托书》,《委托书》中说:“我局灵泉公墓管理处与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塔陵。经研究,同意委托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在境内外进行销售。”这封销售委托书抬头印有“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信笺”字样,落款位置盖着三河市民政局的公章。 

    “我们买到的权状上,盖着‘三河市民政局灵泉福园’的钢印,在封面上,还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河市民政局监制’、‘河北省民政厅监制’的烫金大字。”几位投资者气愤地说。 

    在三河灵泉灵塔公墓的建设过程中,是三河市民政局向市人民政府递交了需要荒山的请示,市政府批文是直接批复给民政局的,民政局由此取得了359亩荒山的使用权。同时,廊坊市民政局与三河市计划局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也都是直接批给民政局的,并非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获得了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4日颁发给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当时的民政局长孟宪华。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于1999年4月21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取得公墓经营许可证,但是其销售业务从1997年就开始在北京开展。 

    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越来越多的群众深陷其中,2001年8月受骗群众到民政部和国家信访局上访后,民政部责成河北省民政厅、三河市人民政府及三河市民政局妥善处理此事。此后成立“冀京联合工作组”,专门解决三河墓地问题。但时至今日,工作组已接待群众130余次,这起事件还是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

>>>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五项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规定: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中的规定: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规定: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自:综合编辑    (浏览 1082 次)2007-01-06 11:18: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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