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上书人大,这是近几年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种现象。从2003年五位法学教授上书人大为孙志刚呐喊,启动对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的特别调查开始,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仅有报道的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就有十五件之多,主要内容涉及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强制婚检、公路收费、养路费征收、对造假者惩罚性赔偿、航空旅客伤亡赔偿标准、业主自治、保护虚拟财产、消除歧视就业、涉黄示众等诸多方面。 

北京律师宋成军给全国人大寄去《提请审查“公路管理条例”建议书》。
    应当说,公民频频上书全国人大,就立法缺陷、法律漏洞及司法执法问题,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法审查,以期弥补法律之不足,制止和纠正司法执法之偏差,这是现代公民主体意识增强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具体行动,它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我们应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感到欣慰和高兴。 
    然而,从法治建设的整体状况看,公民频频上书人大并非全是喜事,其背后也隐含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暴露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种种缺憾。 
    首先,这暴露了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缺陷。按照宪法、立法法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有关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制定后,均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严格来讲,备案过程其实也是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让人不解的是,许多“秃头虱子”式的矛盾和冲突都不能在备案过程中得到解决和纠正,凸显了备案审查程序的虚置。 
    其次,暴露了法律实施反馈机制的的缺陷。按照规定,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法律内部的矛盾、冲突和漏洞,均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裁决,而事实上法律内部的诸多问题却很少在这个过程中被发现,并积极上报得到妥善解决,这不能不说是反馈机制的一大遗憾。 
    另外,我国缺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全部法律矛盾、冲突和漏洞问题都不得不追根溯源式地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关于法律法规缺陷的问题投诉无门;要解决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它不必然引起审查程序,也可能石沉大海,永无音信。 
    看来,要彻底改变公民频频上书人大的特有现象,必须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公民权利救济途径,让公民不上书也能有效解决问题。
【事件链接】
--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城乡同命同价
    2007年的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门了,到邮局寄出了一份快递,快递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周律师告诉记者,选择元旦这天寄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详细
--上海律师寄信全国人大 质疑深圳涉黄示众行为
   11月29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示众疑犯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面部几乎被全遮住仅剩双眼。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媒体的聚焦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对此事表示反对,于日前(1日)在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详细
【事件点评】
    律师、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并不是第一次了,大多数时候都是不了了之,很少有人能够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即使有可能也要等到几个月后甚至几年之后了。根据各国惯例,公民有要求进行法规审查的权利,我国《立法法》没有禁止公民的这种权利,实际上是默许了公民的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公民主观认为某部法规违法或违宪,就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然而,我国《立法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对公民建议给予答复。西方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公民的审查申请,随着我国公民上书的不断增多,我们呼唤建立我国自己的司法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