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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飞行员辞职拷问民航与法律体制--回首页

【提要】

   随着民航市场的开放以及飞行执照的换发,各地航空公司都陆续有飞行员向所在公司提出辞职。到目前为止,短短两年内全国共出现了八十多起飞行员辞职的案件,而更多的飞行员在持观望态度,看准机会随时跟进。由于几乎所有的飞行员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行员辞职随之面临来自所属公司的索赔,索赔金额从最初的数百万元到目前的一千多万元不等。从目前的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对飞行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有关各方莫衷一是,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也相差甚远。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的体制上和法律上的问题也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新闻报道】

海南2名飞行员辞职 劳动仲裁结果各赔200多万
原东航飞行员辞职获法院支持 东航拒绝执行
上海1名飞行员辞职 劳动仲裁赔偿航空公司170万
民航将出台飞行员跳槽新规定 培训费可达490万
8名飞行员跳槽遭天价索赔_法院判赔1245万创纪录

【问题焦点】

1、飞行员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为什么要限制飞行员跳槽?有学者认为,飞行员是国家出资培养的,被分配到国有航空公司工作,如果允许他们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等于是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培养一个飞行员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是培养普通劳动者无法比拟的,通常要耗时多年,花费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飞行员是稀缺人才,不能将他们视为普通劳动者,因此,不能认定他们与航空公司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也不能适用劳动法。

  “飞行员当然有权辞职。”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认为,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民航市场的开放,民营航空公司不断涌现,而飞行员也不再靠国家分配工作。“在民航业开始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今天,飞行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当然就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飞行员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应该得到允许。”

  在世界各国的劳动法里,均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前正在审议中,根据草案规定,除有特殊服务期约定或商业秘密保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其目的旨在通过该规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黎建飞充满信心地说:“如果草案得以通过,相信飞行员辞职的法律问题终将获得解决。”

2、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基于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强制履行,否则将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毫无疑问,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即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是劳动者行使自己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

3、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在飞行员辞职事件中,争议的焦点是赔偿费用问题。因为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培养一个飞行员需要花费巨额费用。从飞行员到民营航空公司,也认为给国有航空公司一些赔偿无可厚非,问题是,双方在赔偿额度上很难达成一致。

  早在2005年5月25日,针对当时刚刚开始冒头的飞行员辞职事件,民航总局、国资委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其中对飞行员辞职应当负担的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

  据悉,这个文件征求了国有和民营航空公司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将赔偿金范围限定在70万至210万元之间。到现在为止,民营航空公司依然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价位。

  表面上,飞行员辞职事件似乎胶着在赔偿费用上,但实质上,这是国有航空公司和民营航空公司之间一场艰难的博弈。“这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涉及分配的结构与合理性。”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郭军如是说。国有航空公司索取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辞职的飞行员大多想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民营航空公司的壮大必然给国有航空公司带来竞争压力。

  中国人大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语出犀利:“几十年来,民航自然形成了垄断,但是既然我们决定让私人资本进入航空业,就必须得让它活。对飞行员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不要简单地打压,而是要通过改善自身条件留住飞行员,企业应该适应市场竞争。别把民营企业看作竞争对手,要看作小弟弟,帮一把。”

4、如何看待飞行员辞职的问题?

  学者们普遍认为飞行员辞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带来的必然结果,飞行人员的流动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关键的是如何看待与引导此类事件。

  航空公司人士表示在该类事件中,企业管理层重视和理解核心员工的价值需求,运用各种综合手段保持公司员工的稳定性和向心力。在法律手段上,目前航空公司的普遍困惑是,借助个性化的合同满足不同员工的需要,在目前不具有可操作性。

  有专家认为,在目前的劳动法框架下以及将要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框架下,飞行员辞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等都已经有明确的解决方式和规定。目前困难的是,航空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航空公司利益,这些规定与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和理论冲突,但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合理性。然而,目前劳动合同立法的博弈中,航空公司的利益在劳动立法中给予特别考虑,这是一个在转型期间出台的特殊问题,也许不能依赖法律,只能在实践中才能解决。

【矛盾解决】

  飞行员的流动冲击了民航业原有的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影响航空飞行的安全。因此2004年10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对飞行员辞职问题,特别是飞行员辞职应当负担的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又明显的和劳动法以及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精神相悖。2006年8月3日,民航总局华东分局又就飞行员辞职违约赔偿出台了新规定,将原五部委规定的违约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

   法规与现实执行中的矛盾与冲突,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在实践中修正完善。正在起草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飞行员这样培训费用高昂培训周期漫长的特殊人才,《劳动合同法(草案)》将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培训合同条款在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从而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来自:综合编辑    (浏览 630 次)2006-12-20 14:32:00   加入我的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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