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回首页

5月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检察院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且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肖扬指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是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是例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能够坚持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积极解决人财物等方面的困难,确保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顺利进行。 
 
 

【相关新闻】充实审判力量 确保死刑二审开庭顺利 
 
    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加大了高级法院的工作量,使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更加突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5月25日在此间表示,进一步调整充实刑事审判力量,推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介绍,前一阶段许多高级法院立足自身,采取内部挖潜的办法,将一些从事过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调剂充实到刑庭,从下级法院选调了一批刑事审判人员从事死刑案件二审工作,并对现有的刑庭人员进行了整合。他表示,为解决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急需,全国法院补充的政法专项编制可以优先用到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岗位。 
    在要求增加刑事审判人员数量的同时,姜兴长强调要特别注意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培训计划,由国家法官学院对高、中级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庭庭长进行轮训。各高级法院也要以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契机,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 
    姜兴长说,各高级法院要注重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摸索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逐步制订和完善一些规范性的工作制度,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他同时强调,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刑事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要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对每一次庭审都要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配备足够的警力,确保庭审安全和死刑被告人的人身安全。

(记者:田雨、吴俊) 
 
 

【相关新闻】死刑二审开庭将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5月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 
    肖扬表示,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案件的不当判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两者不可偏废。 
    肖扬强调,坚持程序公正,既要使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切实的保障,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又要杜绝与摒弃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开庭审理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坚持实体公正,既要使通过庭审形成的判决定性准确、罚当其罪、量刑均衡,又要避免和纠正只看实体结果、不注重诉讼程序的实用主义倾向,防止出现不按照规定或者程序开庭审理的现象。

(记者:田雨、吴俊) 
 
 

【相关新闻】审理死刑二审案件 同级检察院应派人出庭 
 
    为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进行了多次协商会谈,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谈纪要于近日下发。
  纪要指出,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对于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人员和出庭检察人员及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内的人身安全;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的会议。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带检察人员作为助手;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文书。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纪要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就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问题以及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对在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中共同面临的人、财、物等保障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协调步骤,相互配合,共同解决。 

(记者:倪晓) 
 
 

【相关新闻】北京高院20余年坚持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直坚持对上诉、抗诉死刑案件全部采用开庭的方式,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审理。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群众参加旁听。 
    据北京高院负责人介绍,在程序方面,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后,北京高院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均认真阅卷,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详细的庭审提纲,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保证每一个被告人均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此基础上开庭审理。开庭后合议庭认真合议,做出合议结论;庭长、主管院长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审判委员会对每一件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均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最终决定,从而确实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实体方面,北京高院严格掌握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北京高院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要求只有对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同时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才适用死刑。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地保证了上诉人辩护权等法定诉讼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使真正有罪者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使得审判程序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记者:高闻) 
 
 

【相关新闻】江苏:建死刑二审个案审判信息反馈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死刑二审个案审判信息反馈制度,在每件案件审结时,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法院反馈情况,肯定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审委会《参阅案例》上选登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适用死刑的案例,为审理死刑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江苏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薛剑祥近日在京向最高法院汇报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时介绍说,为强化死刑二审程序的指导作用,江苏高院对死刑二审案件实行承办人、合议庭、审委会等分级把关机制,同时明确适用死刑必须经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对应当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坚持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改判。
  “为筑牢死刑案件的质量基础,今年3月,江苏高院对2000年以来所有改判、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情况进行重点调研。”薛剑祥说,通过调研对改判、发回重审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归纳提炼引起二审改判发回的普遍性问题,并就今后如何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审理质量、统一死刑案件适用标准等提出具体建议、对策。
  据介绍,江苏高院还建立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后续监督制度,增强二审监督指导的权威,实行重大刑事案件挂牌督办和信息上报制度,加强对全省法院大要案件审理的协调与指导,并建立了死刑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定期交换意见和分析通报制度,帮助中级法院剖析和解决死刑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强化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2004年初,江苏高院全面推行“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并以此为平台,通过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评估案件审判质效状况,研究解决死刑案件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记者:王斗斗) 
 
 

【相关新闻】相应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并规范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没有完备的程序规则,涉及到各个部门的配合及各个诉讼环节的衔接等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高法院就已经着手有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制定。据悉,作为指导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重要司法文件《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目前最高法院已与最高检察院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即将出台。
  这一司法解释将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庭审重点、审理期限和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难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另据透露,关于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四种常见犯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经反复征求意见,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很快下发执行。

(记者:王斗斗) 
 
 

【相关新闻】死刑二审案情重大者 院长庭长亲任审判长 
 
    据新华社电“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5月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提出的。
  5月23日上午,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国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出席会议。
  肖扬在会上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肖扬同时指出,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当围绕第二审的功能展开,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必须开庭解决。而对于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审理方式来解决。
  他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在保证审理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做适当的简化,以适应二审案件开庭审判的特点。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观点链接】新华时评: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体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今年7月1日起实现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到了倒计时阶段,对于全国法院尤其是各高级法院来说,时间是很紧迫的。在抓紧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从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处理好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仍然是必要的。 
    我们常常说,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具体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死刑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只讲公正、忽视效率不行,只讲效率、牺牲公正更不行,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较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这就要坚持司法公正第一、同时注重诉讼效率,也就是说,效率必须服从质量。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因此,必须坚持司法公正第一,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切实完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显然比不开庭审理要付出更高的司法成本,不仅在人财物上需有大量投入,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但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不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就缺少了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的环节,合议庭也难以全面了解双方、特别是辩护方的意见和证据,很容易先入为主地受到第一审判决的影响,特别是当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曾受过刑讯逼供的意见时,既无从审查,更难以依法排除,因而留下发生冤错案件的隐患。 
    两者孰重孰轻,不可不认真掂量。因为,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观点链接】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标本意义 
 
    5月23日,首席大法官肖扬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案件要开庭审理,这本来是法制常识。我国刑诉法也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前,由于自身拥有死刑复核权,高级法院往往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用书面审查代替开庭审理。
  死刑二审不开庭,不但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而且背离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不利于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死刑冤案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死刑案件无小事,任何疏忽、懈怠都可能将一个无辜的公民从人间推向地狱。因此,最高法院修正刑诉法的规定可谓正当其时,必将有利于提升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程度。
  这还不是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终极意义。笔者认为,全部开庭的深层意义还在于重申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回应了转型中国对程序正义的期待。
  全部开庭体现了对上诉人的“平等对待”。刑诉法规定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这种差别待遇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全部开庭审理“抚平”了刑诉法的“褶皱”,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全部开庭也使得“平等武装”落到了实处。在公权力面前,被告人是天然的弱者。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进攻和防御手段,防止以强凌弱,刑事诉讼程序必然要抑强扶弱,比如允许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强制公诉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但是光有“平等武装”还不够,如果法院根本就不开庭审理,“平等武装”也就失去了意义。
  从程序意义来看,全部开庭有利于纠正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程序违法行为就应当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基于人之常情,一审法官如果实施了程序违法行为,其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加以掩盖。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方的意见,仅仅依靠审查案卷材料,要查出一审的违法行为还真是难于上青天。
  当然,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新规也留下一些遗憾。比如最高法院修正刑诉法规定涉嫌越权,而改革没有推广到非死刑案件、没有推进到实体法领域又显得不够彻底。不过,考虑到新规是回收死刑复核权的配套改革,我们还是有理由感到欣慰,因为它表明,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层的政策是稳定的,思路是连贯的。也就是说,新政既可以预示死刑适用政策的走向,也可以预示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在死刑适用政策上,更加严格的限制将是主旋律;在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上,一场正当程序革命也许正在发生。我们期待着即将发生的变化。

(作者:赵冷暖) 
 
 

【观点链接】死刑二审开庭须严防“先定后审” 
 
    据法制日报报道,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要求,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虽然在法律上,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二审开庭却反过来变成了“例外”。鉴于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最高法院要求二审必须开庭审理,这无疑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体现了司法人权保障的功能。
    然而,开庭审理能否完全确保死刑案件审判的公正,这是我们不得不追问的话题。笔者以为,开庭审理只是法院确保死刑判决公正的“第一道门”,如何在开庭中排除各种因素干扰、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才是完善死刑审判程序的关键。
    长期以来,受审判行政化和法官自身素质的影响,“先定后审”成为我国某些地方司法领域的一种惯性。这不仅表现在某些党政部门干预司法独立、先定后审上,表现在公检法三家内部间的事先协商上,还表现在合议庭自身的先定后审和法官的“先入为主”上。在开庭之前,有的主审法官就已经调阅全部案卷,对起诉的证据材料先进行核实,对案件事实已经形成主见;有的甚至通过法院内部的庭务会议,在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后再开庭。如此,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开庭,就成为了“走过堂”。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要求在审判程序开始以前,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任何评价或预测;在未对案件作完整、全部的审理以前,不得对裁决结果形成任何先入为主的意见。一个理性的判决不是根据法官的直觉简单地得出结论,而必须在法庭这一特定的场所,通过正当程序的推演,通过对证据的展示、质证、答辩等一系列活动,最终由法官依据法庭上所获得的信息来形成对案件的法律判断。因此,公正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合议庭开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之上,建立在合议庭人员自主独立的法律判断之上,包括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也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而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事先判定。
    而“先定后审”恰恰违背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原则和程序正当性要求,造成审与判环节的错位,从而为冤假错案埋下伏笔。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有过不少远的、近的经验教训。正是意识到这一点,肖扬院长才再三强调,要摒弃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开庭审理搞形式、走过场;不能简单重复一审程序;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要重视合议庭的作用,各高级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那么,如何才能彻底杜绝“先定后审”?法院推行全程录像,院、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当庭聆听庭审,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都不失为克服“先定后审”的良方。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还有两点尤其值得重视:一是要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增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对抗的庭审模式,但现实中辩方依然处于劣势,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只有建立在全面细致的对抗基础上,法官才能居中有效审核证据、判断是非曲直。
二是完善审前程序的构建。由于二审法官收到一审全部材料后,容易先入为主,为此有学者建议将事先受理一审卷宗的法官和最后开庭的法官分开。从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的运作来看,监督、指导审前准备程序的大都也不是审理该案的法官。将主审法官从庭审之前“归位”于庭审之中,能够从程序上防止“先入为主”、“先定后审”所导致的诉讼不公,最大限度地提高死刑二审裁判的公正。

(作者:傅达林)

转自:转载    (浏览 1420 次)2006-06-05 11:08:00   加入我的网摘

  → 评论列表 (点击查看)    共1条评论   浏览评论

评:迟到的进步!仍然欣慰地看到了进步,在阳光下开庭,对个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让公民还相信法律,体现它的特征:公平、公正、公开。
huoyouyo 的电子邮件:huoyouyong@163.com发布人:huoyouyo  发布时间:2006-06-13  

  → 发表评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