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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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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律师仍遭“三难”的困扰 执业环境不容乐观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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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贯彻情况的检查表明,律师执业环境不容乐观—— 
   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报告指出:在《律师法》贯彻执行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不少基层司法机关不在法定时 间内安排律师会见,有的限制律师会见时间、次数和问询案情,有的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还有的不允许律师依法复制证据材料。 
    7月22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夏焕良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律师执业环境中的‘三难’问题长期存在,表面上看是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这不利于建立法治社会。”  症结:人治思想+法制缺陷     “这个案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能不能聘请律师,要等我请示领导再说”;“本案案情复杂,何时批准会见,你等通知吧”;“最近忙得很,承办人外出办事去了,回来再通知你过来”……得到这样的答复,在律师执业经历中并非少见。不少律师私下把基层执法人员的行为归纳为三招:“躲”、“推”、“拖”。 
    “我们和当事人见面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在有些办案人员眼中,好像我们一和当事人接触就要串供似的。”一位长期代理刑事诉讼官司的律师很是感慨。     夏焕良告诉记者,过去人治多于法治,现在讲依法行政,这就必然与一些人固有的思维模式发生碰撞。有些机关的少数人员不把律师参与诉讼看做是维护法律公正,而看成是“找麻烦、添乱”,以种种借口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他说,在某些执法者的思想观念中,“律师就是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开脱罪责的”,对律师有对立情绪。     此外,现行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夏焕良认为,《律师法》中规定的大多是律师的义务,有关律师权利的规定较少。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阅卷权、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规定,也存在一些弊端。     处方:保障措施重在落实     近年来,在全省“两会”上,来自成都律师行业的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修改《律师法》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呼声频频传出。     2003年,我省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     “文件出台后,全省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但并不明显。”夏焕良坦言。     今年6月1日,全省正式施行《关于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意见首次规定,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受限制。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解决。     意见的出台,在司法人士看来是解决律师执业环境问题的一大创新。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晓勇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扩大律师的权利的更深层意义在于,把它作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一个试点,以积累经验,力争突破。     就进一步改善、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也提出,要通过立法等有效手段,确立现代法治观念,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公权滥用,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律师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解决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突出问题。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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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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