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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好律师网-社区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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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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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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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华政2006杭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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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3-04-17
来自:浙江
主题:[公告]好律师网-社区规则【暂行】
第
1
楼
论 坛 总 则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论 坛 守 则
为了促进论坛的发展,进一步加强论坛管理,特拟定本守则 
第一章 论坛注册用户
1、所有言论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内容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贴子由版主或管理员删除。因个人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将由个人承担。 
2、论坛用户应当注意语言文明,严禁污言秽语,严禁取低级下流、侮辱公众、攻击个人和团体、让其他论坛用户感到不舒服以及冒充官方人员的ID。一经发现删除论坛ID。对于言语粗俗不堪和含人身攻击的言论,管理员和版主均可予以删除。 
3、为了您和大家的讨论方便,请根据将要发表的言论或文章的内容选择发表在相关的论坛,各版主发现所贴文章不属于该栏目的,可酌情转贴到相应论坛后予以删除。 
4、本论坛网友的原创文章,版权属于作者和论坛共有。本论坛鼓励原创作品,优秀的原创作品将由版主收录到精华区。对于转贴的文章,请注明,尽可能注明原作者和出处。请不要未经允许公布私人谈话,信件等内容,一经发现可酌情编辑或删除。 
5、禁止刷屏行为。请不要出现一文多贴,一贴多版的行为,公告通知(如站务通知、网上求助等)可不受此限制。 
6、本规则属于论坛用户自律性质,如果您不遵守本规则,请您离开本论坛。对于屡次违反本规定而警告不悔改者,管理员有权封杀其论坛ID。对版主和管理员管理有意见,可到
"
投诉论坛
"
投诉。如您对论坛建设和管理有好的建议,欢迎您也到该论坛张贴。 
7、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会员头像加签名不能超过25K,发现超标签名后我们会及时通知并先行删除。
第二章 版主
1、版主申请办法 
A、 任何对相应版有浓厚兴趣、有网络责任心、精力和时间的论坛注册用户均可以申请版主(但是建议在要申请的分论坛中有至少一百篇较好发贴记录和良好形象的论坛用户申请)。申请已有分论坛的版主请发悄悄话给论坛管理员申请。申请在一个周内有效,超过一个周未获批准的申请,自动失效。 
格式大致如下 
申请人论坛ID: 
申请哪个论坛: 
平均上网时间和时段(小时/天): 
申请理由: 
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姓名、年龄、性别、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Email)
B、管理员对申请人进行为期一周的考查,根据申请者在要申请的论坛的表现以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作该论坛版主。 
2、版主的权利与义务 
A、版主应推动所属版面的讨论风气,并尽可能经常发表与该版内容有关的文章或回答所属版论坛用户的问题,版主有责任依据经营方向确立并保持该版的风格和主题。 
B、版主应定期整理本版(在精华区建成后应收集该版的精华文章及相关的常问问题的讨论解答),对于违反本站文章管理方法的文章,删除该删之贴。 
C、若该版内有明显失去理性的争吵,版主应负起主动协调的工作,维持版内的正当言论。版主应保持中立的立场来协调争端,对于一些比较有争议性的版块,版主要自己不能偏袒自己人,斟酌情形,避免过分干涉。 
3、版主失职的确认 
A、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本版秩序混乱(如充斥争吵、重复灌水及其它与本版无关主题的贴子),视为版主失职。 
B、若版主自身违反,甚至用版主权限以遂行私人目的,有明显不公正行为、滥用职权以及对其他论坛用户进行打击报复的,被视为严重失职。 
4、版主的辞职和免职 
版主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或因失职而遭人检举,管理员经证实,则免去其版主职务。并取消其再申请本任何论坛版主职位的权力。 
第三章 论坛文章管理
作为论坛的版主,对版内的争执应该能做到置身事外,公平看待,并严格按照论坛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对于置顶和锁贴的使用规定 
置顶一般是公告以及重要通知才需要置顶(好文章和相关论坛的文章也可置顶,比如任务论坛的任务解法等) 
锁贴是为了防止置顶贴被灌水(其他情况是不应该使用的) 
2、本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3、文章和精华文章的定义 
文章指在论坛中各个版块中直接发表的有一定内容的文章。精华文章是指符合该论坛主题的原创或者转帖,论坛鼓励原创文章。 
4、灌水文章的定义 
灌水文章指没有特定内容或与该版主题不相关的内容,纯粹为了赚钱和发泄某种情绪而写的文章,灌水文章可待隔天后删除。
5、对谩骂、黄色淫秽、反动及宣传封建迷信思想的文章版主及管理员有义务立即予以删除 
第四章 处罚规则
1、论坛用户违反本论坛规定者,本论坛有删除其论坛ID的权利。
2、使用本论坛ID从事非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在论坛上发表猥亵、色情和反政府言论而足以影响到本论坛声誉者将删除其论坛ID,因个人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将由个人承担。 
3、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者管理员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情况下立即删除,作者将受到警告,警告无效或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被暂停甚至删除账号: 
a、发表漫骂、辱骂及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 
b、发表煽动性的,有害社会安定的文章。 
c、所发文章与所在版主题无关。 
第五章 附则
1、论坛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2、本论坛用户因为违反本区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论坛合格使用者因为违反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5、【好律师网】保留解释、修改此管理方法的权力。
论坛开设新版块管理办法
一、本站用户,认为需要特定的论坛来讨论某特定内容,可依规定在溜溜呀网络重要公告提出开版申请。 
二、开版原则 
1、新开的论坛以能够活跃本站交流,促进本站发展为原则。 
2、不开设有违反社会公德与良好风俗的版。 
3、不重复开设性质相近或目的相同的版。如果新版的主题含混不清,或者与已有的论坛界限不明,可能造成网友发表文章不能确定对应的论坛时,不予开版。 
4、 内容过于生僻、狭窄,主题对本站不利者,不考虑开版。 
5、不开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公约等有关规定和【好律师网】论坛各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论坛。 
三、开版的程序 
1、有兴趣的网友,到论坛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网友级别需达到
"
一定
"
或以上。 
申请成立新论坛的文章格式如下: 
标题:申请成立
"
□□□□
"
论坛 
内容: 
(其中
"
*
"
号的项目为必填) 
------------------------------ 
I. *版名(10个字以内): 
------------------------------ 
II.*分类: 
------------------------------ 
III.*论坛宗旨: 
------------------------------ 
IV.*申请人ID: 
------------------------------ 
V.讨论区描述(30个字以内): 
------------------------------ 
其中:①版名不使用英文, 且不得与现存版名重复。
      ②
"
论坛宗旨
"
需描述所申请论坛的性质、特色,且具体说明开设新版的目的及论坛经营的观念。 
2、支持:支持开设新论坛者需用自己的 ID 发文在申请的帖子后跟贴明确表态。同一支持人若有多个ID,只能使用其中的一个 ID 进行新论坛支持,否则该支持人所有支持均无效。如果发现有拉选票或者一人使用多个ID联名申请,管理员可以不考虑该申请。注意:只有
"
一定
"
级别以上的网友的支持才有效。
3、反对:反对开设新论坛者需用自己的 ID 发文在申请的帖子后跟贴明确表态,并用10字以上说明反对理由。同一反对者若有多个ID,只能使用其中的一个 ID 进行反对,否则该反对者所有反对均无效。
4、在申请提出一个月以内,管理员应给予该申请答复。跟帖支持者(必须为
"
一定
"
级别以上)达到10人以上,且适合【好律师网】论坛,可以通过开版;否则管理员应跟帖表示否决该申请。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类似版面的申请。
5、新版开设第一个月为试开期。
6、若有其他性质特殊的论坛,由管理员会议决定处理方式。 经管理员会议同意,可由管理员公告说明后直接开版。
关闭版面 
四、版面关闭成立的条件:
1、版面的性质或讨论的内容违反【好律师网】论坛管理办法,互联网公约者或是悖离当初开版旨意者。 
2、每半年管理员将对版面进行重新审核,对使用率 (非文章数量) 过低的版面提出警告。审核并警告后一个月内仍无起色的版面将关闭。 
3、版面在实际内容上有重复性质,可考虑合并与关闭。 
六、凡符合关版条件者,经管理员会议决议后,通知该论坛版主,并公告关版限期,到期关版。 
   本管理办法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5/28/20001229/36641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http://www.mps.gov.cn/webPage/showfagui.asp?ID=1554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http://www.mps.gov.cn/webPage/showfagui.asp?ID=1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mps.gov.cn/webPage/showfagui.asp?ID=15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http://www.cnnic.net.cn/policy/2.shtml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yehq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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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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