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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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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条法律能否作为劳动者提出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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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劳动争议的补偿做出规定,但是每一条法律的规定都是“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指一项侵权,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数次和数种侵权行为”没有详细的规定。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的通知》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九条中提到用人单位“数次和数种”侵权行为规定: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 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当劳动者因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就存在“数种与数次”的侵权行为,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该条法律向法院提出应对用人单位“数种和数次”侵权行为分别处理和决定?如:克扣工资是克扣工资的赔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赔偿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赔偿、违反劳动法强迫只工作不给钱是另行赔偿、故意规章制度违法是规章制度违反的赔偿、故意行为......。
  不知这样写是否明白咨询的意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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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7-0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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