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我应该上诉吗?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yehq bing rss 2.0 支持 [回到原贴] [精华] [未回帖]
神疲乏力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7
注册:2008-07-06
来自:浙江
主题:我应该上诉吗?
查看 神疲乏力 的详细信息 将 神疲乏力 加为我的好友 给 神疲乏力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我应该上诉吗?
   一审判决下来了,我却怎么也想不通,官司输了。
   1979年,我被省属机关单位的下属企业招工成正式员工。1983年结婚生子;90年离婚;92年10月,办理停薪留职,去外地与另一男子同居生活;93年12月,生了第2个儿子(没有登记结婚,但事实婚姻已被法院认可);97年5月,又因感情不和,去公证处公正离婚,同年,停薪留职期满回原单位上班,却被单位口头告知已被开除,理由是停薪留职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开除公职。后来我一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开除文件,更没有叫我签过字,而我多次要求协商,并说明自己是符合条件生育的,为什么被开除,并要求查看文件,都遭拒绝。直到2007年12月19日得到书面答复,指出“原先被开除的决定使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的反馈函,后经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单位对我的开除,恢复职工身份,并补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08年6月19号,而法院给我的判决是: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伟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本案的劳动争议应以原告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被告给予原告开除公职的决定,是基于原告计划外生育的事实,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合法程序,本院应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以上判决,我的疑问是:
第一, 单位以计划生育为由开除我,没有书面文件,没有叫我签字,而且我一直在交涉,而且对方单位领导也曾表示,如果文件有错就会改正,直到上诉前,才以书面的形式告诉我,单位没有错,我也才可以上诉,就算主体有错,那单位十年前开除我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怎么就经合法程序,法院理应支持呢?
第二, 按国家有关规定,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应等同与登记婚姻,享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那我生第二个孩子,也是符合计生条例的(再婚时,一方没有生育,另一方可以生育二胎。)单位提出未经批准,可当时的情况是,指明不能生育,我是因为医生诊断说,已经有过手术过程中大出血,不能再做手术,没有办法,才生下来的。退一万步说,符合条件生育的二胎,只是未经批准怎么就等同于完全不符合条件的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处罚?而且还是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 现在我孤身一人,快满退休的年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又有重病在身,没有社保,没有医保,原想申请社会救济,却也遭到拒绝,因为户籍管理在原单位(省属单位)户口又在地方乡镇。乡镇府说,救济是针对地方户籍管理人员的,而户籍管理处也就是原单位却说;“我们只是一个单位,你已经被开除,没有救济的职责。”现在官司又输了,作为一个快50岁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真的被这个社会抛弃吗?还是应该再上诉,获取法律的支持?
请求、律师们尽快给我一些支持和帮助!做出决定,是否要上诉。还是上访。
      
              
                            一个无助的人
                            2008年7月5号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神疲乏力『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8-07-06 10:43
神疲乏力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1贴,浏览251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我应该上诉吗?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41 s, 6 queries, 135 - Cache, 57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