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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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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南
主题:[原创]建议取消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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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明确指出,贪污罪除了犯罪主体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其实其犯罪性质就是盗窃、诈骗,如果是明目张胆的公开侵吞,那无异于抢夺甚至抢劫(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也都必然有其相应的犯罪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工作人员犯了盗窃、诈骗、抢夺或抢劫,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为什么不应该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处罚呢?为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了、骗了、抢了,就比对普通公民的处罚要轻得多呢?这不是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冲突吗?如果是因为贪污容易得手,且贪污者众,不宜从严惩处的话,现在大街小巷到处都是洗头房,小姐成堆,为什么还要对卖淫嫖**者从严处罚呢?
由以上理由,我建议,刑法可以取消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抢夺、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性质犯罪,都跟其他公民一样的惩处。这样不但在形式上一夜之间没有了贪污犯罪,在实质上贪污犯罪也会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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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总版主   河南办事处主任 〈公民说法》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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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4-2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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