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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主题:我该怎样去维权?
第
1
楼
本人于94年到广东烟草大埔公司从事烟叶生产工作至今已达十多年之久,从未中断过.按劳动合同法,公司理应与我们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了。但至今仍然不跟我们几十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理由说我们不是他们公司的人
广东烟草大埔公司(下称大埔烟草公司)在2001年11月份,进行更名为大埔金叶发展公司(下称金叶公司)。然后与市烟草有限公司按四六比例成立了广东烟草大埔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将把原大埔烟草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留给了金叶公司,把所有业务脱出给有限公司,法人共设。按领导的话说这就是公司改制,前后就四天时间,开了三场会,共不足1.5小时,我们这九十多号人就给划到了金叶公司,80人在有限公司。在04年我们也被逼与金叶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不签的话他们可以按劳动法辞退我们),但从未与金叶公司发生过劳动关系(因金叶公司无岗位,无经营项目),所谓的改制过后我们一直在有限公司上班并仍从事烟叶生产工作(甚至同一地方同一岗位,只不过是所属单位不同)。按领导的话说,金叶公司就是原烟草公司,所以我们都是属于金叶公司的人,职工身份没有改变,所以也没有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和经济补偿。至于有限公司人员是领导刚组建的,他们有权决定人员选择,所以不存在改制人员的划分问题。至于又聘到有限公司上班是因为业务的延续,还需要老职工的工作支持,至目前为止,我们仍在有限公司上班。原来两公司是同属烟草专卖局管理的,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在07年底把我们划到地方管理,我们原来聘到有限公司上班的身份变为有限公司借用了,彻底改变了我们原烟草职工的身份。
现就此情况,向律师们咨询一下,1、这三个公司关系怎么认定。2、职工身份又如何认定。3、根据什么法律角度,我们能争取到自身权益。如果这样的改制也行得通的话,我想什么行业都不用规避法律了,体制不行了,就组建一个新公司,原来的公司就当作包袱卸掉。4、现在我在有限公司上班,按劳动合同法,我应该要求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吗(至目前单位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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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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