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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we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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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商品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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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大律师:你好们!
    我购买的商品房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逾期在30日内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壹拾的违约金;逾期30日后,按支付已交付房价的万分之十五支付违约金”.前天出卖人通知我验收、交房,但是有许多人合格的地方。请看我所写的声明书:
本人于2008年3月25日出卖人打来电话,约定3月26日办理验、交房手续。26日下午在办理地点,本人交付给房地产工作人员购房的收据,签收到了“购房发票”、“印花税发票”、“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抵押手续费发票”、“建行贷款转存凭证”、“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合同”各一份。未进行实地验房程序、未收到所购房屋钥匙。
本人根据2007年9月20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违反合同如下:
一、超过交付时间约定
从2008年1月31日起至今,违约交付延期55天。
二、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
无《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未按约正常运行
本人前期书面提交的整改意见未见落实;
房屋南面道路未修通无法使用;
车库、杂屋均不可使用;
所购住房前方紧邻房屋妨碍入住。
签于以上原因,本人特此申明,拒绝交接所购房屋,提请出卖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保留要求出卖人承担因延期交房的责任的权利。


                            4-301业主
                          2008年3月26日
在此请问各位大律师,我何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出卖人?有无胜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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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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