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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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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认识卡尔·拉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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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是谁?”一位版友问我。
  “德国学术重镇之一。”
  “不认识。”
  “他的中国学生有一个是比较出名的。”
  “谁?”
  “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王泽鉴。”
  “哦。这个人是研究什么的啊?”
  “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太抽象了吧?有什么用啊?”
  ……
  对于卡尔·拉伦茨的名字感到陌生的中国法律学生应该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一则是因为方法论问题的研究艰深冷僻,感兴趣的人不多,能够耐下性子读下去的人就更加寥寥无几,一则是同中国学术当前的粗糙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我的印象中,法学做为一门显学的真正兴起,乃至受到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与集中追捧是在1998年以后,几乎是“一夜东风过玉门,万树绯红向阳春”的感觉,市里坊间突然间增加了很多的法学著作,法学专柜的档次同规模往往成为衡量一个书店品味高下的隐性标准。但是,这种繁荣并非真正地建基于法学研究多年的积累之上,而是学术政治化的一个集中表现罢了:修宪时,“依法治国”四个字被载入了宪法,这激发了很多法律人的自豪与丰富的联想,于是,在一种时不我待的动机催促下,形形色色的法学著作纷至沓来,杂阵于前。
  从学术传承的角度来讲,西方法学由于发韧较早,沉淀时间很长,再加上西式思维天然的分析优势,条分缕析、前推后导、旁引侧证,逻辑谨严之程度令人叹为观止。当普通部门法学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往往会出现一个如何进一步超越自己的困境,要解开此困局,势必要反思其思维方法上的特点,对旧的学术范式进行批判,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器”,法学之器者,法律方法也。
  同西方法学的自然传承迥然不同,国门洞开之时,西学思潮哄然而入,研究者大多是采撷其中一缕,再混合中国当下之问题,其志不在于体系化的知识梳理与构建,而仅仅是解决问题而已。这种工具主义思维笼罩下的中国部门法学,体系化工作做得比较薄弱,往往很多基础性问题都未能研究通透,就急于追赶所谓的学术前沿,久而久之,诸多观点似长夜流星,一瞬之华后,焕然冰释。部门法学的惨淡经营现状,使得进行总括的基础性研究的方法问题迟迟浮不上水面,显然,国人因而冷落以法学方法论研究见长的卡尔·拉伦茨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法学方法论》是卡尔·拉伦茨的传世名著。有这部著作中,拉伦茨集中讨论了一个问题:法学如何得以成为一门学科?同很多法理学著作的阅读相似,由于讨论的问题比较艰深,所以,阅读者必须要掌握相关的知识背景,最好的方式就是把几本相关主题的书放在一起来看。
  应该看到的是:国内对于方法论的理解同国外学术界的通说区别较大,西方人更加注重地是对于法律思维形式的描述化研究。传统观点认为,法律思维是以“三段论”推导为基础的,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是,卡尔·拉伦茨经过研究,尖锐地指出这种所谓“涵摄”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误导,一种臆想出来的假像,真正的法律思维更依赖于价值判断的存在。举例来说:甲丙到乙家做客,甲看到乙有一只金表非常好,就趁乙丙不注意,悄悄地放入了丙的口袋,预备等到合适时候再从丙处取回,那么,这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呢?显然,这就涉及到对于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判断标准问题了,无论是提出支配力标准也好,还是其他标准也好,都必须提供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只可能是由价值判断提供的。
  应该说,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已经为我们所熟知,似乎不再具有震撼力,但是,四十年前此书刚刚面世,其对于主流思想真可谓是收到了过耳惊雷之振聋发聩之功了。时光悠然,四十年悠然而逝,此书也一版再版,增订内容也日趋丰富,实在可以称得上是一部经典。
  原卡尔·拉伦茨的书能够为您在茫茫法律之海的航行中提供一盏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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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3-0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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