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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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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重庆"烟灰缸"案探讨
第
1
楼
2001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在与他人在市区内某一临街的楼房下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都部,当即倒地,血流如注,被送至医院急救中心抢救。事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命名性失语伤残等,在既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又无法确定是谁扔下这只烟灰缸的情况下,郝某于2001年3月将临街两栋楼的22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道德居住人都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法院认定由当时居住的王某等20户分担该赔偿责任,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住户各赔偿8101。5元。20住户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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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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