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考试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网评天下
→ 欲治黑砖窑务必先治官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法律事务
其他
bing
[
回到原贴
] [
精华
]
寒江雪13982
等级:
律师助理
贴子:148
积分:396
注册:2006-11-02
来自:四川
主题:欲治黑砖窑务必先治官
第
1
楼
欲治黑砖窑务必先治官 
    这几天,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撼了舆论,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常常见到表达愤怒的词汇,“丧心病狂”、“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罄竹难书”…… 
    的确,知晓了“现代包身工”所遭受的苦难,知晓了“黑心窑主”的罪恶人性,用这些词汇表达悲愤,可以理解。 
    再强大的黑暗也无法阻挡黎明的到来,在 
 
警方的出击和媒体穷追猛打下,“黑心窑主”精心编织的黑幕被撕开了口子,洪洞县曹生村黑砖场的几十位“包身工”被“解救”出来。虽然他们伤痕累累,虽然他们中有的人在长期折磨下已变得痴呆,虽然更有人早就怅然长眠深山,但不管怎样,正义终究还是来了,即使它步履迟缓,那些曾经凶悍的打手如今四处逃散,曾经嚣张跋扈的黑心窑主如今被全国通缉,等待他们的,将是恢恢法网。 
    不过,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现代包身工”并不限于曹生村黑砖场一地。据大量解救孩子的家长的经历,以及《南方周末》、河南电视台等媒体的深入调查,山西还存在着大量使用“现代包身工”的黑砖窑,有些砖窑甚至雇用童工,有位母亲亲眼看到一个年幼的“包身工”竟然还穿着校服。看来,这个庞大的产业,还有着更多黑幕有待深挖。据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王兆国已经对此做出批示。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和山西省已经介入,希望掀起打击黑砖窑的清查风暴,把所有藏于山野的地狱荡平。 
    但是,可以注意到,多年来,“现代包身工”现象在各地一直不断出现,屡屡挑战公众容忍的底线,引发政府部门的查处风暴,但为何至今难以禁绝?难道只是源于暴利驱使和人心沦丧?面对事件的反复重来,面对这次山西出现大范围的、可能涉及上千人的“现代包身工”现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此多的黑砖窑无证经营,大规模拐骗外地人做工,养狼狗、雇打手,营造监狱式工场,这不可能偷偷摸摸进行,当地政府部门不可能一点不知情。例如,曹生村黑砖场就是村支书儿子开的,村镇官员难道真不知道?以往的经验表明,黑恶势力之所以能横行一方,就是因为其背后有保护伞。这种保护伞的“痕迹”,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彼彼皆是:有的警察只允许家长解救自己的孩子,任由窑主恐吓家长;有的劳监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倒卖童工;因为无法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这种落后的砖瓦生产方式早就被国家有关部门淘汰,但是,政令在这些地方变成了一纸空文……看来,黑砖窑的背后,更透露着勾结与合谋。 
    黑恶势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权力对黑恶势力无动于衷,甚至与其狼狈为奸。所以,和治矿先治官一样,根除“黑砖窑”和“现代包身工”的核心,仍然是“治官”,向某些地方官员的惰性、麻木、渎职开刀,向盘根错节的权钱交易网开刀。如此方能使公权力回复公正,建设关怀弱势、保护善良、尊重生命的社会。 
    京剧《玉堂春》中,被冤屈的苏三就发生在洪洞县。这位孤苦伶仃的明朝女子,被赃官打入死牢后,发出了绝望的呼喊。600年前,当权者没有好好保护柔弱的苏三,600年后,公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成为“现代包身工”的依靠。但不同的是,以前是封建专制社会,现在是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官,对那些手握公权却涉嫌贪渎的官员,绝不能宽容。因此,当清查黑砖窑的风暴即将掀起之时,建议同时启动问责风暴,惟其如此,才能还“包身工”及其家人以慰藉,还人间以公道。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寒江雪13982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6-17 16:58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632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律师事务所论坛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欲治黑砖窑务必先治官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41
s,
6
queries,
121
- Cache,
2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