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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雪1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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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
主题:别让贪赃法官偷着乐
第
1
楼
别让贪赃法官偷着乐
——审判工作应该如何反腐?
从事了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收到的判决书,经常有瑕疵(枝节性的错误);有一个判决基本错误,虽经检察建议再审,但两年多了仍得不到纠正;还有一个判决,简直是一无是处(全错),申请再审三个多月了,杳无回音。判决书的大多错误,无法用法官的业务素质来解释,于是就想到了背后的人情、关系,甚至权钱交易。但是想归想,却不能说,因为关键在证据。法官可是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比任何人都清楚什麽证据会被采信,什麽证据不会被采信,岂有轻易留下把柄给你抓的道理?我想,贪赃法官最得意地要挟语就是:你拿证据来呀!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这个方向反腐,岂不正入其彀中,事倍功半!那麽,主攻方向到底在哪里呢?
较之其他工作,审判工作比较单纯。不管背后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总要在一纸判决书上体现出来。非如此,不能给行贿者谋利益,实现不了权钱交易。当然,错判并不能证明受贿;但是,坚决、彻底地纠正一切错判,使贪赃法官无所施其伎,使行贿者无法抱幻想,审判工作的权钱交易就会消弭于无形!不允许错判才是审判工作反腐的主攻方向,“有错必纠”的方针是保证审判工作公正廉明的法宝。
反腐本来重在预防。与其受贿了,错判了,民怨结下了,国家威信受损了,再去纠正、追究,何如让这番劳民伤财的悲喜剧它压根儿就不发生。国家培养一个法官不容易,杜绝通过错判而受贿的可能,使其无需受患得患失的灵魂煎熬,岂不是对法官的最大爱护。更重要的是,诉讼应是减压阀,应是避雷针,受害人通过诉讼形式的公正,追求到实体的公正,冤气得消,损失得补,社会稳定得以维护。审判工作的反腐应该围绕公正审判这一中心,反腐就应该为保证公正审判服务。既然如此,我们为什麽不坚决彻底地把力气放在公正审判(有错必纠)上呢!
以保证“有错必纠”的标准来要求,司法工作有什麽差距呢?
先看法院。就我的经验来看,二审法官比一审法官放肆。原因当然很简单,一审判决有二审的监督,而二审判决一般没有监督,不服的当事人因为知道我国是二审终审制而默认(这种默认积累多了,就是个社会隐患)。如果申请再审了、申诉了,情况如何?我遇到的和我知道的都是旷日持久、万般无奈。我遇到的法院从院长到法官几乎一致抵制再审。这或许是因为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再审的案件多了,影响法院声誉;也或许是因为按照考核办法,再审案件还要影响法官们的物质利益。国家的威望、人民(当事人)的利益,敌不过这些法院的利益。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立案的时限,这些法院就可以一拖再拖,磨掉你的锐气,磨掉你的耐性。有的法院搞些违法的内部规定,横生枝节,拒绝再审。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擅自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上诉的案件,不予再审立案”,而下级法院,就把它事实上扩展成“不上诉的案件,不予再审立案”,什麽正当理由,什麽不正当理由,它一律说成不正当!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是用缴费的办法解决的,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而这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违法自立章程。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拒绝再审竟然不给个说明理由的回复,据说是因为对“要不要回复、用什麽形式回复”没有规定!
再看检察院。检察院有个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部门,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不服,认为达到了抗诉条件,可以向这个部门反映,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我遇到的情况是有的检察官开口要钱(可能是不能白做好事);有的没开口,但一直拖着不办,拖到时限了,提个检察建议,就不问下文了,起不到监督作用。而且检察院没有类似“行政复议”那样的内部准诉讼监督制度,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抗诉的决定不服,没地方去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该规则还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这就给法院逃避再审开了后门。
我认为,无论是出于反腐败的考虑,还是出于法院、检察院实现本身职能的考虑,都不应该允许错判的存在。基本错、全错的案件当然要再审,枝节性的错判,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小案子要不要纠正呢?只要当事人有请求,就一定要纠正,只是在程序上,可以简化一些。这样做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高于天,司法机关的信誉高于天,国家法治的实现高于天,怎麽能说是浪费呢?这样做司法机关的负担会不会太重?负担重是暂时现象,只要“有错必纠”成了法律的严格要求,成了人们毫不怀疑的信念,司法机关就会轻松的多了。为此,从立法上,应该给再审排除一切障碍,制定无漏洞的程序,绿灯大开,直至判决公正合法。而对错案,只要法院不肯再审的,无论大小(小的要有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检察院一定抗诉, 实施“零容忍”监督。
错判不能容身之时,审判工作的风清气正之日就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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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雪1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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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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