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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6551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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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原创]]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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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地球公民的公开信(一)
     敬请亿万公民们,请你们给我一个平台,为你们讲述人间最真实的案例.请你们为国为民敢于直言,一个公民,在两年时间里,怎么就很容易让人从里到外剥了精光?这一切是为什么??这一出出悲剧的根源在那里呢???让我们把目光浏览今日中华已实施法律.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公民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庄严的条文,它把这些成熟的权利提到宪法高度。依据《宪法》第71条规定:关于所述四个问题,涉及到公民为什么不能依法享有各项权利?敬请国家主席团、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供线索证据如下:呈现在公众眼前是公正的法律。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讨论为何在这里,违反亵渎法律的人得到奖励,为何无辜的人会受到法律处罚。本人状告辖区的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违反勘察、鉴定法定程序。谁审判谁负责,官官相护、袁某某、以官代法、袁某某、以官压法、陈某、控告她们共同犯有玩忽职守罪和徇私枉法罪。他们的技术同出一辙(造假),她们按事先拟好的提纲向我提问,然后利用我的签名(造假),变移花接木的戏法。又文过饰非,同样的"准绳"圈不同人群的养命钱,国家的法制尊严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申请书) 
   申请人:吾燮荣,住上海市,杨浦区,28号,电话021-65512481,邮编200093.abc1995@smmail.cn
   以有法必依为荣,以出尔反尔为耻. 
   本人1962,年10生,自2000年.38期间家居危棚简屋,周围地势较低.请看历史的事实,根据<<解放日报>>证实"上海每当大雨磅礴,沪共有179条道路严重积水.本市每每天降100毫米雨水,有尽3万户居民家中进水5-40厘米,就有200多条马路严重积水".1996年8月,周家嘴路、长浜路防洪墙缺口,造成成千上万户群众家中进水(新闻录像及报道)。愤怒的人民群众采取怎样的做法(不便细说)换来了一点点可怜的补偿。家成泽国,大家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之中,整整38个春秋!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房前屋后,没有合格的下水道。唯一的下水道是有草民出资,亲手开挖铺设下水道。后因开发商、承建商,为了建房的需要15吨卡车进出里弄,运输建材,车压陷地面造成下水道严重毁坏。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他们仗着钱多欺负弱势群体时说:“杨浦区黑白两道都能搞定。。。。。。”!
     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属一个政权,用的是同一个法律。可同一件事同一样的案例,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也是任何有(良知)理性的公民无法接受的。1996年底,下岗六年左右,作为养家的男人。月生活费在280元左右,还要供养念初二的儿子上学念书,被破无奈把上述事实诉诸法院。开庭多次口述请求法官按法律程序进行,然而他们故意违反法定的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所有权、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开庭期间本人多次上访区政府、区人大、区检查院、和各大新闻媒体,请看杨浦区、区长趟着淹膝没盖的积水,慰问群众的电视录像(证实了积水的情况)区长派消防车帮助排除积水(两天两夜),34位居民的联名信将上述情况反映给上海市市长.证明了一年竟6次之多的积水,由证据可见,这是史无前例地,在自己的家中,会有经历着如此持久的,如此残烈的灾难积水!本人为了减轻家庭财产的损失而“拷浜”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关节炎)及财产损坏。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可见以官代法,万万没想到区法院依据《民诉法》第64条判决(是被钱力所搞定的)做出以官代法的民事枉法裁决,只有知法的人才敢犯法,目的是祸国殃民,抢走我一生的养命钱。
    不服区法院的判决、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大量的新闻报道。其一、依法<<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依法写申请免交诉讼费。法律规定法院是按实际争议数额收费的!其二、本人对收费有异议,既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人愿意按22万交纳诉讼费.被二审法院,法官做出依官压法的裁定撤诉。其三、本人认为是违法的。行政经不起时间的检验,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谓的再审复查于前两次裁判同出一炉,他们按事先拟好的提纲,向我提问然后叫我签名后,被二中院的高级法官,官官相互驳回再审,证明了一句真理:人往高处走,水往底处流...... 以人为本,2000年7月29日《新民晚报》报道最高法院:11种人可获司法救助第七条规定:对没钱交诉讼费的本人有规定: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无其它收入、生活困难的人可获司法救助。历史的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辖区法院作出以官代法的裁定,,故意违反勘察、鉴定法定程序。由证据可见,据此本人(气的七窍生烟)在没有勇气拿起《行政诉讼法》来维护自己权益尽管有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因本人肉体及精神痛苦,所以被迫放弃诉讼。真可说:“一年被‘官判’,十年怕‘准绳’”。
    在国际大都市生存情况不言而喻1999年10月29日,第一次走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接待室,期间多次反映一审判决违反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二审不按22万实际争议标的数额收费(而被裁定撤诉事实)。99年11月1日依法申请静坐“自由的权利被限制,执掌权柄者丧失了理性”。2000年5月15日再次向高院、人大讲述事实,恳请政府予以监督。以确保法律能够实施!向政府求助市人大(单00091211)工作人员打电话叫广场警暑抓人,行使自由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口静坐材料被没收。他(单00091211)说:“你到北京去反映也于事无补。”什么叫矛盾化解基层,你懂吗?无奈将上述情况信访全国人大,在2001年10月10日高院转(2001)沪二中法信字第(10096)号。转呈区法院处理.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
     以违法必究为荣,以因人而异为耻.
     同室操戈策划千年奇冤!证据《解放日报》2003年10月20日报道,说的是杨浦区法院判决离奇索赔案去年8月27日晚,一场暴雨袭击本市。平凉路一幢六层房屋的楼顶露台上一只一次性茶杯堵塞下水道,造成楼下几家住户 “水漫金山”,由此引起邻居一场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六楼晒台用栅栏封死,事实上已占有及使用了该晒台,对此应负有妥善照看,护理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注意及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两原告物品损坏部分进行了评估鉴定,并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农垦公司分别赔偿五楼,四楼人家25027元和12010元(气得口吐鲜血)。。 再次证实了他们的违法民事枉法裁决.
    04年4月写信到《市长信箱》转至沪高院答复,04年22日我可持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向沪高院申请再审,结果白高兴了一场后被告知超过诉讼时效。04年10月21日上午至沪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第二分院拒绝受理举报书,检察院答复:第二分院受理局'处级以上被举报,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答复与法无据。不服无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两年前从没有查询密码到有密码查询。在此前后,2005年8月20日上京,上访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查院,耐心等待毫无结果,8月23日返沪.何时何地公民可以走进人民警察院,核对综上所述的证据(卷宗)!!一切都在你们的掌控之中,公民自由通信的权利被隐屏、删除、锁定。使我满怀惆怅,今年的天天使我满怀迷惑。人民检察院,渎职查办厅,悬而未决。该不该得到应有的赔偿(数额)?世上经审核准许发表X份最公正、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的最高指示是那么令人难忘,法制统一何时兑现人间。  
    历经两年有余控告,至今受不到,有关国家机关重视,吾燮荣的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及法律实施工作!证实了以官压法、有丧尽天良的判决,裁定撤诉,驳回再审的自圆其说,全都经不起时间的检验。本人,大肚能容忍40余年无端的侵害及待遇,亿万公民护法重任在肩,国家伸张正义,鞭策邪恶。弱势群体难道走错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之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们的心中有了您们的谆谆教导,何时利为民所谋?何时维护法制统一??何时落实人间!?党积极支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法律保护谁,教民守法.言必信,行必果。失信于民算怎么会事.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最基本的权益,《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据此控告(申请)人,现将从2004年5月30日至2005年8月29日,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电子邮件和书信形式的内容重新整理,呈现在亿万有教养的人面前。并通过你们转呈国家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借此机会,感谢天下曾关爱我的人!同一个中国,同一部《宪法》,同一个法条,同一个标准、不同的说法.这是无法让公民接受的。一个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被一种武器伤害无辜的人,终生靠药物维持生活的人。弱势群体的人哭着对你们说:难道我走错了党和国家指引的路“依法治国”,国家何时维护法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如前所述的证据与事实申请,本人乘坐火车和公交车,手无缚鸡之力的人,手持标语:寻享有的自由、平等、公正,求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沪人民政府门口静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上述申请敬请恩准,依法享有的自由! 
此致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上海市人民公安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查办厅、市长信箱、上海市人民检查院\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吾燮荣
200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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