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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辛普森等案看美国社会金钱与法律的关系
第
1
楼
作者: 自由湘军
中国民间有句古话: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我想这句话至少表达了这样两层含义:一是打官司需要诉讼费、律师费,没有钱是进不了法庭的;二是打官司需要用钱来贿赂、收买法官,没有足够的钱,即使走进衙门也是没有意义的。无论就那层含义而言,这句典型地说明金钱与法律关系的汉语,在讲英语民族的美国却并不灵验。
对美国法律稍有知晓的人都知道,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最后一条即是,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这一保护穷人司法权利的规定,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一系列案件的裁决中作出的。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嫌犯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有权还得有钱,所以这条法律对一贫如洗的穷人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这个判决对捍卫穷人的宪法权利,应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开端。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一案中继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穷人吉迪恩因涉嫌盗窃而吃官司,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而被拒,并不明不白地被判5年徒刑。吉迪恩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由法庭为其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吉迪恩无罪释放。1972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把历史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在对阿杰辛格诉汉姆林一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规定,地方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仅犯刑事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从此之后,不论罪大罪小、罪轻罪重,一贫如洗的穷人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法院必须免费为其提供辩护律师。从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系列判决所确立的原则表明,在美国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穷人是能够得到司法援助和公正的司法审判的。
另外,在美国打维权官司,除了律师费外,其他的诉讼费用也非常高昂,一般人难以承担。因而,在美国几乎每一个著名的公民维权官司的背后,通常都有各种民权组织的鼎力支持,如美国著名的民权组织——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在支持公民捍卫言论和信仰自由等维权官司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否则,我们很难想象财力极为有限的个人、尤其是穷人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同强大的国家对抗。
当然,有人可能会搬出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来论证美国的法律仍然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笔者不否认,有杀妻嫌疑的辛普森之所以被法庭宣判无罪开释,金钱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金钱在辛普森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合法的和光明正大的,因为辛普森是用重金去大肆聘请价格昂贵的“梦幻律师队”,而不是用重金去大肆贿赂和收买法官。而正是这支价格不菲的“梦幻律师队”运用自己高超的专业水平,发现警察在辛普森一案中有重大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同时发现警方为辛普森定罪的所谓证据不仅是疑点颇多,而且是破绽百出。因而,金钱在辛普森一案中所起到的是澄清事实的作用,而不是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的作用。辛普森被判无罪,不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结果。辛普森没有用钱去干肮脏违法的事,而是去干清白合法的事——聘请律师。真正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则是用金钱去贿赂法官,从而致使法官罔顾事实地作出不公正的错误判决。这样一种公然的司法腐败在把法律看得如同上帝一样神圣的美国,几乎很难觅到。如果说,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纯粹是因为他有钱的话;那么,为什么比他更有钱的拳王泰森同样花重金聘请了一帮知名律师,却未能逃脱被定罪的厄运呢?看来,金钱对美国司法的影响并不是某些仇美“愤青”所想象的那样无所不能。
在当今中国,用金钱来贿赂法官、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判决的事情并不鲜见,民间广为流传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的民谣,就深刻地揭示了某些法官不仅接受被告的贿赂、甚至接受原告的贿赂这一事实。因而,“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以及“有钱能使鬼推磨”等民谚,不仅是古代中国,同样也是当今中国金钱与法律肮脏联姻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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