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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龙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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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真相难求——贺卫方
第
1
楼
真相难求   
by 贺卫方 
近年来,媒体或者网络揭露了一些事实 方面很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或者本地政府对于案件所作结论提出质疑,甚至认为官方参与制造虚假的结论,因而不断地投诉或上访。这类案件中最典型者如:湖南的黄静案、河北的聂树斌案,以及刚刚被揭露的发生在湖北襄樊市的高莺莺案件。
高莺莺案件提供了一个地方权势者极力掩盖事实的标本。根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2002年3月15日,高莺莺在她工作的宾馆“坠楼”身亡,与一般自杀者不同,她身体多处被抓伤,一个乳头被咬坏,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腰带和鞋子不见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家属暗自藏起的白色内裤上还检验出了精斑。在她离奇死亡后,公安人员对现场既不保护也不查看,第二天就定性为“自杀”,法医随便看看就走,而后又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通过抓人、软禁、连坐等手段威逼家属签字火化,火化时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这起疑窦重生的事件能够掩饰四年多,直到襄樊市的官场“地震”之后才曝光于媒体,当然也是令人感叹的。不过,下一步,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能否给冤死的高莺莺和近年来不断上访的高天虎夫妇一个公正的说法仍然是疑问。
在司法过程中,面对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就必须力图通过证据来复原本来的情节。各种人证物证的及时搜集和保全乃是查证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为了确保证据与案件之间的紧密关联,还需要对于某些传来证据加以排除。某些时候,对于证据的判断涉及到一些专业领域,例如医学、物理学、枪击案中的弹道学等等,法律职业者往往不具备这类知识领域的权威判断能力,又必须依赖相关专家。不过,专家也是人,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可靠性上出现问题。在黄静案里,包括省公安厅、最高法院、中山大学法医学中心在内的多家权威机构出具了多达五份的鉴定书,但是就黄静的死因却是相互矛盾,令人不知所从。一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鉴定下判,但是,显然还是无法平息当事人对于事实的疑虑。
实际上,法庭上的证词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目睹过某些案情发生证人也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这种虚假可能有意为之,也许是因为时间推移导致原始记忆模糊所致。这样,法庭中的质证就变得异常关键。律师需要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无论如何,法律职业者所发展出来诸如交叉询问这类职业技能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相当重要,虽然它们并不能在实体上确保所有的案件都真相大白。
当然,如果借鉴一下接受美学的观点,对案件事实的揭示也可以从当事人接受的角度去设计和构思。司法程序本身是否“科学”固然重要,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有关结果同样值得研究。文化的因素在这里会发生某些影响,不过,裁判者的超然中立、相关证人都必须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却是超越文化差异的底线准则。观察一些争议案件,对于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对于法官的中立性表达了怀疑,甚至有很多迹象表明司法受到某些不正当的干预,不少案件审理之前已经作出判断,上诉之前上下级法院已经就结果串通一气,致使一审或上诉审都成为过场,这样的司法由于本身的正当性丧失殆尽,其判决无法令当事人接受乃是必然的。可怕的是,当司法与正义相背离成为常态,危及到的将是整个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在法院无法获得正义的人们就只能把法律操在自己的手中,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解决带来的怨恨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司法制度的历史记录了人类为了揭示争议事实真相的宝贵努力,同时也展现着人类自身的局限和无奈。为了让证人陈述真相,人们不断的进行质证、鉴定、测谎……但是,这些技能和技术的运用还是无法完全避免伪证和冤案,于是“尽人事”之外,还需要“听天命”———在积极的层面上,让证人对神发誓,以求神力震慑之下,证人不敢作假,败诉者也能够宽宥证人的率真之言。在消极的层面上,当人们无力在所有案件里实现正义的时候,也只好把终极的正义交付给神来完成。米兰达因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证据排除规则而免受法律的制裁,不出数年,他就在一次歹徒械斗中死于枪击。
冥冥之中,善恶终有报应的。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查士丁尼钦定《法学阶梯》开宗明义第一条即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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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正义之天平,挥法律之利剑,
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2007-02-0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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