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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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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 法官也上访,求助法律还是权力?
第
1
楼
   按理,法官是法律的裁量者、执行者、维护者,无论是作为一个相对的公民,还是作为一个履行职务的公务员,法官都应该是熟知法律条文,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在履行公务时,做到依法执法,违法必究。也就是说,法官头顶国徽,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违护法律的尊严。相信法律公器,是法官神圣的信仰和神圣的使命。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难免让人糊涂起来。
    1月24日至30日,三位湖南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南方某省执行县级市政府债务纠分案,受到阻挠。该市常务副市长不惜动用警力,粗暴地阻挠执法。该市园前信用分社,拒绝配合执行。无奈之下,新邵法院执行小组的法官只好来到正在召开的该市所属地级市人代会现场,请求地级市领导的支持,结果依然是不欢而散。于是,1月26日,三位湖南法官来到南方某省人大常委会上访,寻求行政权力的救济。(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
    上访是我国公民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和渠道。之所以会出现上访,一是因为人们不知道通过法律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因为少数法官枉法裁判,使人们对法律没有信心;三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行政的干预,即权大于法。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通过上访,寄希望于上级,即更大的权力,进行干预,使之能够回到正常的法律层面或行政程序,得到及时而公正的解决。
    普通公民上访,情有可原;而作为法律公器的执行者-----法官,也加入上访的队伍,就不能不让人感到奇怪。当时某省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处门外一位上访的妇女不解: “法官怎么也来上访?”就连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也感到不可思议。
    虽然说执行难,是当前我国加强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尴尬;个别素质低的行政官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公然抗法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但是,为了解决执行难,我国的法律还是为执行法官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湖南新邵县的法官们,面对这起当地政府直接干扰执法的行为,完全可以采用法律的武器解决,并非一定要采取上访的方式。
    首先,面对该市园前信用分社不配合的情况,新邵县法院作出决定,决定将该市信用社联社追加为被执行人,“准备直接划拨信用社的存款,除了准备金和备付金,其他资金都可以扣划。” 在这样的情况下,园前信用分社被迫交出1月23日-24日的流水账。由此可见,园前信用分社并不是无法无天,他们对法律还是有所畏惧。金融机构属于条管,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并不如其它部门那么利益紧密。只要我们的法官依法较真,将该市信用社联社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对该联社进行资金扣划,在切身的利益面前,该市信用社联社就不得不考虑因其拒绝配合执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次,该市常务副市长居然动用警力,干扰执行。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完全可以依据妨碍公务罪等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毛泽东同志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如果我们湖南新邵的法官们,与拒绝配合的信用社,与干扰执法的副市长在法律上认真,打蛇打七寸。依靠法律的公器,对那些公然阻挠执法的行为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法律追究,这起执行难就会迎刃而解。
    法官也上访,反应了在某些地方,权大于法的现实。也反应了我们法官对法律的神圣信仰不够执着。因为法官放弃法律的公器,却去通过上访,寻求更大的权力来解决法律的问题,是不符合现代社会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的,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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