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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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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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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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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清华大学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
1
楼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http://yz.chsi.com.cn/
),报名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凡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的考生,必须在全国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成功交纳报名费24小时后,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打印《2007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报名信息表》,11月7日前寄(送)到清华大学研招办。11月10~14日可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照片,并于12月中旬后上网打印准考证。登陆网址为:
http://tsinghua.cpge.cn/
(教育网) 
http://tsinghua.thcic.cn
(公众网)。
4.在外地报名点参加初试的考生在全国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后,按照当地报名点的要求交报名费、照相。
5.院系代码为“066”,专业代码为“030180”。
三、初试
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如下: 
①101统考政治
②201英语
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
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
以上考试科目设置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为准。 
四、参考资料
政治、英语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五、复试
复试包括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综合知识笔试方式。综合考试覆盖范围:政治、经济、历史、逻辑、语文、一般科技知识等,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逻辑推理、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具体人数根据初试结果确定。复试时综合知识笔试不提供参考书。
六、录取 
1.复试及格考生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 
2.录取类别为自筹经费培养(户口和档案将转入清华大学,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两种,均须签订相应的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3. 我校在2007年计划招生240人(含推荐免试生不超过80人),前两年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
七、培养
1.学制为3年,只招收全日制生。 
2.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得低于80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5学分。学生须按照法律硕士教学计划和法学院的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
3.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4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
八、学位授予 
3年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学费标准 
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培养费。培养费总额为4.6万元。 
十、违纪处罚
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信息查询、联系方式
1. 我校研究生招生的最新信息,2. 请查阅网上报名3. 网页或以下网址:
http://www.tsinghua.edu.cn/chn/zsxx/index.htm
4.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位于清华大学内清华学堂1106房间。通讯地址:
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4 咨询电话:62773824,62782192 
传 真:62770325
? ? 电子邮件:yjszb@mail.tsinghua.edu.cn
4.清华大学查号台:62785001 
5.清华大学法学院网址:
http://www.law.tsinghua.edu.cn
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明理楼107室)
电话:010-62781334
邮政编码:100084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06年8月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john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2007-02-0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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