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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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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讨论]我有新证据,父亲上访两年为儿洗罪名,(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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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遗忘的角落!
    <<谁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一)     
     我的孩子王洋13岁,原就读于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初二(2)班,2004年11月28日学生家长会后,其班主任刘丽霞老师把我单独留下.讲述半年前班中爱心基金40元钱丢失一事,因有反应我孩子曾在爱心箱观看过,依据刘丽霞本人所掌握的心理知识推断,并举出两个佐证.1.有一次学校让交10元钱我孩子交晚了.2.我孩子看过同学吴江的笔.当时吴江同学就坐在座位上.一个要看,一个不让看,两个孩子就闹起矛盾.所以刘丽霞老师断定我孩子就是偷钱得人.听到此事后,我回家即与孩子进行了深刻交谈.孩子痛哭着说自己没拿该钱.当日我打电话与刘丽霞交换意见.下午到学校与唐山市古冶区31中副校长李善玉反应此事.
    2004年11月29日上午,刘丽霞把我的孩子叫到讲台前,面对全班同学公开指责钱就是我孩子所偷.说我孩子:你还打电话哭天抹泪的,谁给你委屈了,至于吗.你们家长不是上学校告我来了吗.今天咋没来,下午不来我去你们家找你们家长去.哪天丢钱我一搜就搜出来顾及你的面子没搜.我学过心理学一看就知道.又说李栋校长不在家,没主事的,你找教育局张局长去吧.接着又指责孩子为啥怀疑你,你不知道咋回事,你自己想去吧.不给孩子任何申诉的机会.
    2004年11月29日下午,针对此事,我到校提出异议时.岂料,刘丽霞老师竟然认为自己受了委屈.为了证明,怀疑王洋是小偷的正确性.刘老师采取了一项令人瞠目结舌的措施.让全班同学投票"选小偷"的荒唐行为.
    下午第四节课,班主任刘丽霞一进教室先发给每位同学一张纸条,说王洋的家长想要偷钱的人,你们还知道啥情况.也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写别的也可以你们写吧.同学们边写她边说:我任教十几年,没发生过这样的事.受不了这麽大委屈我要起诉你们诽谤.我为啥怀疑你,就因为你拿吴江的笔我才怀疑你.在班主任刘丽霞老师的暗示下,我孩子王洋被同学选为偷拿该钱的嫌疑人.
    此事对一个13岁的少年来说,这种人格上的侮辱和名誉上的践踏,是无论如何也难以承受的.
    我多次找到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区.市教育局要求调查处理此事件.并要求校方澄清事实拿出确凿的证据,否则在校内为孩子恢复名誉,向家长赔礼道歉.而我等到的是唐山市古冶区31中校长李栋这样的一句话:"这个工作我可以做,做通做不通不一定."这就是做为一名一校之长的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且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有关领导多次提到刘丽霞的爱人在唐山市古冶区区委政法委工作.是不是他手中的权力就可以大于法,是不是他手中有权刘丽霞就可以为所欲为.
     学校为应付我家长,于2004年12月13日免去刘丽霞的班主任工作.但在当日刘丽霞就唆使她的亲表弟宋军(宋军也是二(2)班学生)纠集5名学生,中午放学在校门口殴打王洋.但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校领导借口是校外发生的事件与学校无关,不做调查处理.
     我于2005年1月19日收到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他们的调查情况是:"根据教育局信访办多次与学校书记.刘丽霞教师本人调查了解,家长所说'选小偷'一事并不成立.实际上是本班学生对此事的看法.但老师的方法欠妥当"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这个答复意见书偏听.偏信唐山市古冶区31中书记冯贵俊及刘丽霞的辩解之词,回避了事实.这当然就不会做出公正的行政处理.唐山市古冶区31中书记冯贵俊自始至终一直解决刘丽霞组织学生"选小偷"的问题.选票他一直保存,为何冯贵俊说没有此事.试问唐山市古冶区31中党支部书记冯贵俊你的党性原则那里去了.此人的品德一目了然.
      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不顾事实,颠倒黑白.为一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事实进行掩盖,开脱.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公理何在.法律在他们手中的权利面前,显的苍白无力.真理在他们手中的权利面前,已经不复存在.
      终于经过我们不解的奔波,在近一年的2005年11月2日在唐山市古冶区有关领导的干预下,我们拿到了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的第二份信访意见答复书.调查情况是"有关31中八年级二班班级丢失40元钱,班主任刘丽霞老师向学生王洋家长反映情况,到最后在班内发纸条让学生写出偷钱的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但是到现在我们拿到的只是一纸空文,学校至今不承认刘丽霞的做法是错误的.见2005年11月15日燕赵都市报冀东版题目是:
             班主任发纸条让学生‘选小偷’
            父亲上访1年为儿‘洗罪名’
的热线调查.记者采访唐山市古冶区31中副校长王世华,王世华强调"我们绝不是因为'选小偷'才处理老师的,只不过是因为刘老师在处理问题时欠妥当."
       从王世华副校长的谈话中不难看到,刘丽霞发动组织学生"选小偷",他们并不认为是错误的.因此我孩子的问题到现在得不到解决,也就不足为怪了.

  <<谁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二)
    在2005年寒假后,第一学期由张素梅老师担任班主任,张素梅利用新学期开始之机.以班内同学重新排座为名,她把曾殴打王洋的五名同学安排在王洋的前.后.左.右.这五名同学包围了王洋,这五名同学在课堂上轮翻实施小动作,故意影响王洋听课学习.为此王洋多次要求换座位,张素梅老师不但不允许.却把王洋多次叫到办公室,恶狠狠的说:对待你这样的学生只能这样,让你和你的家长知道学校和老师的厉害.对王洋进行疯狂的报复.
    2005年3月22日下午第四节课后,我的孩子王洋和本班一名同学由美术室回教室.打报告后班主任不理采,两个同学往里走班主任说:出去,我没同意你们进来.然后两个孩子又重新打报告,班主任张素梅只让那位同学进了教室.我的孩子又连打3声报告,班主任张素梅还是不让进教室.这时我的孩子走进教室问班主任张素梅为啥不让进,班主任张素梅没有任何回答,一边推.一边打.还老关门(连打两拳).我的孩子王洋问她为啥打人,班主任张素梅自始至终没说一句话.张素梅不但殴打王洋,将王洋推搡出教室禁止王洋回教室.自此我的孩子王洋被迫辍学.我为此事向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校领导反映张素梅老师的错误行为,学校领导百般为张素梅的行为辩解,置王洋辍学于不顾.
    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校领导为推卸王洋被迫辍学的责任,于2005年4月13日向我们所在居委会发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通报书>>及<<义务教育劝学书>>在通报书及劝学书中,均谎称王洋是2005年4月4日辍学,回避了王洋是于2005年3月22日被张素梅老师殴打后逐出教室被迫辍学这一事实.学校明知王洋在被刘丽霞选为"小偷"又被张素梅殴打后逐出教室的情况下,学校领导不仅不实施任何措施,却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在王洋实难复学的情况下,学校却下达了限定王洋于2005年4月19日以前必须复学.通报书.劝学书以此将责任推到我们家长和孩子身上,这样我的孩子王洋的学习前途从此被断送了.
     为了争取学习的权利,为了维护个人的名誉.我的孩子王洋做为一个14岁的孩子,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自2005年3-4月1个多月的时间内,王洋先后5次到唐山市教育局,请求教育局领导调查处理刘丽霞侮辱王洋人格问题的行为及张素梅故意安排使王洋不能学习的环境,及将王洋殴打逐出教室致使王洋被迫辍学的行为,以及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校领导对刘丽霞张素梅二人违反教师法的错误行为,不但置之不理且予包庇辩解,并变相开除王洋学籍的错误举措.但唐山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均借口唐山市古冶区31中不在市局领导之下而不受理.只是电话告知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将王洋接回家,在王洋第四次到市教育局申诉时,内保人员(2005年3月28日一名李姓警察)将王洋由第3层楼上采拽到底层后,对王洋拳脚相加,其态度之恶劣,其行为之凶残,深深刻印在我孩子这幼小的心灵上.前来接王洋的唐山市古冶区31中有关人员见状面带假笑,大有解恨之情.
      王洋的多次上访却惹恼了唐山市古冶区31中某些校领导,我的孩子王洋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于2005年4月19日第五次来到市教育局进行申诉,但是市教育局仍用电话要求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来接王洋,对问题不置任何可否.唐山市古冶区31中副校长毕国利驾车并携同教导处主任段成刚.教导处副主任郭林喜.及教师刘秀丽到唐山市教育局来接王洋.当王洋上车尚未坐稳之时,毕国利副校长便骂"我叫你这个混蛋上访."并恶狠狠的照王洋左面部猛击一掌,王洋左眼及面部肿起,段成刚.郭林喜.刘秀丽一边制止毕国利继续行凶,一边左右侠持着王洋身体,控制住王洋.
      回家后,由段成刚.郭林喜将王洋扶上楼,一进门王洋就对我说毕国利把他打了,我一看左半边脸已经红肿.当即我打电话叫来唐山市古冶区31中书记冯贵俊.及副校长王世华去了古冶区医院.大夫检查需要住院观察,在住院费的问题上和唐山市古冶区31中书记冯贵俊.副校长王世华发生争执,唐山市古冶区31中副校长王世华利用关系先后叫来五批警察.有唐山市古冶区公安分局的西工房派出所一批.东工房派出所一批.110两批.唐山市古冶区公安分局二科一批.对我们一家三口进行围攻.晚上八点我们到的医院,直至到零点以后,不得已我们自费才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唐山市古冶区31中教导处主任段成刚.教导处副主任郭林喜两位主任,受唐山市古冶区31中校长李栋委派于4月22日.4月27日两次和我座谈协商,为解决毕国利副校长殴打王洋之事(我有两次谈话录音为证),由于我们双方协商不成产生分歧,最后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置之不理.我于2005年8月31日找到学校,副校长王世华非常强硬地说:刘丽霞组织学生"选小偷"一事不成立,张素梅老师打王洋一事没有,毕国利副校长打王洋没有这事(我有当时谈话录音)态度非常恶劣.
       我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于2005年9月把唐山市古冶区31中副校长毕国利告上法庭.当时我们的证据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门诊鉴定书和唐山市古冶区31中教导处主任段成刚副主任郭林喜为解决毕国利殴打王洋之事,4月22日.4月27日的谈话录音.可是在法庭上三位目击证人,唐山市古冶区31中教导处主任段成刚.副主任郭林喜及教师刘秀丽昧着良心在法庭上作伪证.不知是他们的素质低下,还是道德败坏,做出这种有违师德,有违教师风采,有违党性原则的事.
       目前,我们又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正在等待判决.我的孩子虽然是一个14岁的少年,我们面对的是唐山市古冶区的高官,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十分悬殊的.但是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弱者可以战胜强者,正义可以战胜邪恶.我相信我的孩子一定能重新回到课堂上,让我的孩子能够在学校抬起头来做人.


<<谁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
图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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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答复意见书(图1.2.3.4.)

     从两份信访答复意见书中,不难看出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和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对解决问题的态度.在"选小偷"事件发生之后.我多次找到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反映此事.而且在2005年1月4日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刘全保副局长也参与此事的解决.而且当时唐山市古冶区31中支部书记冯贵俊也承认"选小偷"事实存在.仅仅过了半个月2005年1月19日那麽为什么第1份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说"选小偷"的事件不存在呢?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和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到底对于这件严重侵害一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掩盖到底是为什么?


图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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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书.劝学书(图5.6)

   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校领导为了推卸王洋被迫辍学的责任.于2005年4月13日向我们所在居委会发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通报书)及(义务教育劝学书)在通报书及劝学书中,均慌称王洋是2005年4月4日辍学,回避了王洋是于2005年3月22日被张素梅老师殴打后逐出教室.被迫辍学这一事实.学校明知王洋在被刘丽霞选为"小偷"又被张素梅殴打后逐出教室的情况下,学校领导不仅不实施任何措施,却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在王洋实难复学的情况下.却限王洋于2005年4月19日以前必须复学.(通报书.劝学书)从此将责任推到我们家长和孩子身上,这样王洋的学习前途从此被断送了.

图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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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图7.8.)

从以上的热线调查中不难看出,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对刘丽霞老师组织发动学生"选小偷"这一严重侵害一个13岁少年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的态度.


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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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幅图(报纸摘录王世华副校长说的一段话)
从这段话中,不难看出.事情发生一年之久,他们校方并不认为刘丽霞的做法是错误的.

  <<谁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四)

     2004年12月2日,唐山市电视台<<直播50分>>记者在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校,采访了唐山市古冶区31中有关领导及刘丽霞老师和部分同学,用摄象机录下全部选票.(20张签名的.17张匿名的.9张空白的)决大部分这样写的"同意老师的意见""同意老师的意见,怀疑王洋""同意老师的意见,钱是王洋偷的"当时是记者暗访的.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察觉后,党支部书记冯贵俊找到市委有关领导,到唐山市电视台把此新闻封杀.
   2005年2月23日,唐山市古冶区开双代会,参加双代会的七.八名代表联名写的<<关于唐山市古冶区31中刘丽霞发动组织学生"选小偷"的提案>>不知何种原因,到现在没有音信.
   2005年11月15日,燕赵都市报热线调查报道发表以后,校方不是积极找受害人解决问题.而是唐山市古冶区31中领导.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区委.市委有关领导联合在一起,多次找到燕赵都市报记者兴师问罪.
   2005年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记者看到2005年11月1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以后,和我联系准备采访.唐山市古冶区31中得到消息以后,由唐山市古冶区31中校长李栋亲自到北京和记者联系.不知交谈如何,所以采访到现在没有成行.
    2006年6月26日,河北青年报对此事作了报道在石家庄市引起轰动.于2006年6月27日又赴唐山,对此事做深入采访调查.可此事引起唐山市有关领导的不满,而是找河北省有关部门对河北青年报的深入报道进行封杀.
   从事情的一开始(2004年11月28日)到现在,有关领导不是对唐山市古冶区31中起监管作用,而是和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的领导串通一气,起到的是推波助澜的作用,出了问题,有了错误不是积极主动的去解决问题,而是不顾事实颠倒黑白.为一个严重侵害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进行掩盖.开脱.嘴里天天在说执政为民,可是他们的做法又是什么呢?特别是燕赵都市报披露此事以后,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领导.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唐山市教育局.唐山市古冶区委.唐山市市委有关领导纠集在一起,多次找到燕赵都市报新闻热线记者,兴师问罪.
   这些领导,这些高官是不是认为这篇报道对唐山市古冶区31中学.对唐山市古冶区.对唐山市的形象有影响?那么这些领导.这些高官,对受害人是不闻不问,每一个人做人都应有一个底线.恐怕这些领导.这些高官连这个底线都突破了?从以上的种种迹象不难看出,这些领导.这些高官.他们起到的作用是什么?那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这种违法乱纪的保护伞.我孩子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根源就在他们身上.
   这么多年的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他们又体现在什么地方?胡锦涛提出的荣辱观,对一个真正的中国人来说标准并不高,那么为什么这些领导.这些高官,连一句真话都不敢说呢?你把老百姓放在什么位置上?把老百姓的利益又放在什么位置上?
   你们嘴中天天在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你们口中天天在叫中国是个法制的国家,但是你们又是怎么做的呢?难道老百姓有冤就不能诉,有理就不能说吗?做出这种官官相护的苟且之事.当官的为老百姓做事并不难,难的是你不为老百姓做事,我们多么希望以人为本,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我们希望得到社会的帮助,也希望有关领导给予重视,给予解决,为了我孩子早日回到课堂上,更希望我孩子头上有一片真正的蓝色天空,不要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一点点阴影.

       我相信中国有真情,更有真理.   

      我的联系方式:simianchuge12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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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博客:wangyang1966.bokee.com   


            谁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五)
老师选小偷我们有证据,孩子辍学是被张素梅殴打后,又被学校除名的(我们有两份劝学书.通报书为证,详情请见博客网)。毕国利打孩子我们有法医做的鉴定,有他们学校段成刚.郭林喜两位主任为解决毕国利打我孩子事宜的谈话录音。
     就因为刘丽霞的丈夫是我们古冶区某区长的秘书,下至学校 .上至唐山市政府.市委有些官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如果刘丽霞的丈夫是个农民或者是个工人。是不是也是现在这种情况?
      一审判决我们败诉,就是因为是段成刚.郭林喜.刘秀丽三位目击证人做的伪证。二审宣判(2006年1月26日至现在)为什么被告手中有判决书,而我们近7个月的时间还没拿到判决书呢?法律这个天平是不是公正与公平?(至10月10号判决下达整整八个半月以后,在有记者过问此事后,我们才拿到判决书。)
      据可靠消息市政府有关官员干预二审审理。就因为是这些领导在中间作了他们的保护伞,所以我孩子的事情近两年的时间,迟迟得不到解决。
      我孩子的事件在网上发表以后,引起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如燕赵都市报.河北青年报.山西晚报.上海电视台.法律与生活杂志.中国青年报。),可现在的当局却无动于衷。而且,动用一切手段对新闻媒体进行封杀(如唐山电视台.河北青年报的第二次做深入采访)。
      最后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给与帮助。使问题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让孩子尽快的回到课堂上!
      以下就是毕国利在2005年4月19日欧打王洋以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法医做的鉴定,还有31中教导处主任段成刚,副主任郭林喜和我协商,解决毕国利欧打王洋的部分录音。(时间:2005年4月22日.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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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法医做的鉴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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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1-1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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