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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建议取消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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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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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8-01-12
来自:河南
主题:[原创]建议取消贪污罪
第
1
楼
建议取消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明确指出,贪污罪除了犯罪主体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其实其犯罪性质就是盗窃、诈骗,如果是明目张胆的公开侵吞,那无异于抢夺甚至抢劫(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也都必然有其相应的犯罪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工作人员犯了盗窃、诈骗、抢夺或抢劫,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为什么不应该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处罚呢?为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了、骗了、抢了,就比对普通公民的处罚要轻得多呢?这不是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冲突吗?如果是因为贪污容易得手,且贪污者众,不宜从严惩处的话,现在大街小巷到处都是洗头房,小姐成堆,为什么还要对卖淫嫖**者从严处罚呢?
由以上理由,我建议,刑法可以取消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抢夺、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性质犯罪,都跟其他公民一样的惩处。这样不但在形式上一夜之间没有了贪污犯罪,在实质上贪污犯罪也会大幅度减少。
《中国监督网》(www.mjjdw.com)
刘治成 总版主   河南办事处主任 〈公民说法》主持人
电话:0371-65381080、15333713408
QQ;562396461 信箱:liuzhicheng1940@163.com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刘治成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8-04-27 12:40
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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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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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贪污与盗窃
钱仲书的《围城》里的对话:
“譬如贪官污吏,纳贿几千万,而不肯偷人家的钱袋。”
苏小姐说:“这话不对。不偷钱袋是因为钱袋不值得偷;假若钱袋里容得上几千万,偷了跟纳贿一样的安全,他也会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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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总版主   河南办事处主任 〈公民说法》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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