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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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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拆迁时对于开店的房子有特殊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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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住在黑龙江省建三江七星农场第三管理站37队,2007年10月37队队长打着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旗号且在没有向我们拿出任何规划的前提下强行将我们6户的砖瓦房纳入强拆范围内,扬言如果不交房产证就用铲车把房子铲了,无奈之下我们只好交了,他们的气焰非常嚣张,给我们的房子打价为每平方480元,而他让我们住的房子50平米内每平米造价为650元,超过50平米为每平米850元,而这些房子也只不过是刚盖的空壳房子,里面还得自己装了之后才能住.难道拆6户房子就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了吗?再说我们队还有40多户土坯房那,为什么拆我们的?实在令人费解.
为此我找过当地队长,他扬言:你们愿上哪告去哪儿告......去过七星建设科,建三江信访办均不予受理,找过建三江管局局长也说不管,我妈妈为了讨回公道,拖着疾病的身体,不远千里来到哈市农垦总局,总局信访办以越级为由仍不予受理,难道我们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了吗?最近(2008年3月)又强行停电,给我家的店造成很大损失(现在只有我一家没搬了,因为他提供的房子根本不够我们五口住,我家原来70多平米现在只给不足50平米,且不给予任何其他赔偿)。请您给予帮助,我们将向您表示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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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4-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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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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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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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5-0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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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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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你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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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观点不辩不明",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发贴时间 2008-05-1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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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che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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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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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山东诸城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研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150105112471。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成功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审理阶段获得无罪开释、不起诉。部分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 民事方面擅长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合同、公司、医疗侵权、交通事故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房地产纠纷.电话13465909091.
发贴时间 2008-05-1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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