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41669961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故意伤害问题,口角引发一人致死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yehq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未回帖]
鱼与熊掌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2
积分:9
注册:2008-03-30
来自:福建
主题:故意伤害问题,口角引发一人致死
查看 鱼与熊掌 的详细信息 将 鱼与熊掌 加为我的好友 给 鱼与熊掌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两个年轻人发生口角,甲被劝离开后,后来已可能不服气找把菜刀追上来,当时甲在屋里听到外面很吵,出去发现已带了把刀,已还叫他出来单挑,甲出于安全考虑也拿了把刀放在身上,已连往甲的头部砍了几刀,被甲躲过但是还是伤到了脖子,甲出于自卫而且又逃不开的情况下,捅了对方一刀,可是没想到将对方捅死,请问这是是构成什么罪,因为时间的缘故没来的及找律师,第二天收到通知上面却写着甲是故意伤害罪,这是为什么,,而且后来根据律师讲甲的口供上说的是已用刀背砍他,这样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甲本身造成不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鱼与熊掌『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8-03-30 18:25
鱼与熊掌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潘兴剑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律师
贴子:427
积分:628
注册:2007-11-15
来自:福建
主题:
查看 潘兴剑 的详细信息 将 潘兴剑 加为我的好友 给 潘兴剑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既然公安已经立案,事情就决不会如你所述的简单,公安的讯问和调查对本案起决定作用,建议你要求律师多了解公安调查进展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潘兴剑『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承办震惊全国的闽候烟花爆竹案当事人未起诉释放、泉州三轮车主诉交警取缔三轮车违法胜诉、要求驳回江苏常熟某公司要求被代理人支付400多万元得到苏州中院终审支持等。愿意以自己所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0591-28315202,13600829831。E-mail;panlawer@126.com   博客:panlawer.blog.163.com
发贴时间 2008-03-31 11:22
潘兴剑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穷途末路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查看 穷途末路 的详细信息 将 穷途末路 加为我的好友 给 穷途末路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3
如果前述属实,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是捅死人了,大概会有防卫过当嫌疑,还是可能会认定为故意伤害。具体是否有防卫情节,要看卷才清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穷途末路『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观点不辩不明",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发贴时间 2008-03-31 16:18
穷途末路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7.0
zhangyunzhang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头衔:律师、法学教授
贴子:10
积分:26
注册:2007-08-15
来自:北京
主题:
查看 zhangyunzhang 的详细信息 将 zhangyunzhang 加为我的好友 给 zhangyunzhang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4
  为了制止犯罪行为将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打死打伤才有可能定正当防卫。因双方有纠纷,打架时把对方打死打伤,不属于正当防卫。只能定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按伤害后果定罪量刑。打架的起因是什么,谁有理谁没理,谁先动手,怎么打的,被打的是好人坏人,都不重要,甚至不问,有什么纠纷另案解决。造成被打人死亡后果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可以判死刑。判死刑情况很少,一般判12年。自首,主动抢救,积极赔偿的从轻处理,犯罪后逃逸的从重处理。双方都动手了,分别立案,分别审判,按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后果判刑。不解决双方有什么纠纷。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zhangyunzhang『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年办案实践 经验丰富 多所大学任教 理论扎实
曾任北京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美国英语语言学院文法分院学科带头人。
擅长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学教育。
发贴时间 2008-04-11 19:15
zhangyunzhang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wangchenglvshi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头衔:律师
贴子:17
积分:51
注册:2008-05-01
来自:山东
主题:
查看 wangchenglvshi 的详细信息 将 wangchenglvshi 加为我的好友 给 wangchenglvshi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5
建议你要求律师多了解公安调查进展.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wangchenglvshi『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王成,山东诸城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研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150105112471。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成功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审理阶段获得无罪开释、不起诉。部分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 民事方面擅长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合同、公司、医疗侵权、交通事故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房地产纠纷.电话13465909091.
发贴时间 2008-05-01 16:12
wangchenglvshi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4贴,浏览463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故意伤害问题,口角引发一人致死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88 s, 7 queries, 121 - Cache, 69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