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42861649
 41669961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求助]车祸赔偿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yehq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未回帖]
张燕12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7
注册:2008-03-02
来自:江苏
主题:[求助]车祸赔偿
查看 张燕12 的详细信息 将 张燕12 加为我的好友 给 张燕12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我是南京市一学生,2007年因车祸致锁骨骨折,事故鉴定,司机负全部责任,现已手术治疗,一年后需再次手术取出钢板,我想请问:我现在是否能解决此事?学生有营养费吗?是否有标准?还有什么费用可以索赔吗?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张燕12『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8-03-02 16:30
张燕12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7.0
潘兴剑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律师
贴子:427
积分:628
注册:2007-11-15
来自:福建
主题:
查看 潘兴剑 的详细信息 将 潘兴剑 加为我的好友 给 潘兴剑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赔偿细节建议你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潘兴剑『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承办震惊全国的闽候烟花爆竹案当事人未起诉释放、泉州三轮车主诉交警取缔三轮车违法胜诉、要求驳回江苏常熟某公司要求被代理人支付400多万元得到苏州中院终审支持等。愿意以自己所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0591-28315202,13600829831。E-mail;panlawer@126.com   博客:panlawer.blog.163.com
发贴时间 2008-03-03 09:39
潘兴剑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穷途末路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查看 穷途末路 的详细信息 将 穷途末路 加为我的好友 给 穷途末路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3
如果不再需要治疗,现在即可申请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向法院诉讼。
营养费和是不是学生没关系,根据医嘱确定是否需要,同样可以进行鉴定确定。
其它按2楼的意见。
另外,注意:人身损害是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注意不要过时效,否则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穷途末路『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观点不辩不明",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发贴时间 2008-03-03 15:27
穷途末路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7.0
本主题回复2贴,浏览299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求助]车祸赔偿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88 s, 7 queries, 121 - Cache, 69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