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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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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南
主题:[原创]2+2=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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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几?”
刘治成
2004年,一个名叫“匿名律师”的博客网站在美国律师界引起了强烈震撼。版主日志再清楚不过地表明:金钱、权势和欲望严重扭曲了一个律师的灵魂。“匿名律师”呼吁同行去寻找丢失的灵魂,反躬自责:“什么是你的道德底线?一个人为了金钱、地位而扭曲自我,这是否值得?”
“匿名律师”讲了一个关于律师的笑话——
家庭主妇、会计师和律师被要求回答同一道算术题:“2加2等于多少?”家庭主妇毫不犹豫地回答:“4!”会计师说:“等于3或者4都是能够说得通的,让我用公式把这些数字再算一遍。”律师反问道:“你想等于多少?”
会计师只所以能够把2+2算成3,律师之所以能够把2+2算成委托人想要的数字,都是为了利益,为了委托他计算的人给他报酬。只有家庭主妇无所求,所以她的回答最正确。
今年2月28日上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笔者作为被申诉人的代理人参与了一次最奇特的再审案件。
王法元诉任汉军、李海俊合伙纠纷一案,于1998年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任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法元支付30万元及利息”并于1999年进入执行程序。2005年1月27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汉军的金精粉等财产予以查封,任汉军带人(带有凶器)撕毁法院封条,对法院查封的财产,强行转移,法官到场也未能阻止。为此被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又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在逃期间任汉军依仗其姐夫是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律师申请再审。律师“在查阅省高院关于本案的案卷后,申诉人方知判决书的内容及没送达的情况。”(申诉书语)于2005年3月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下达再审裁定。
申诉书称,“时至今日已七余年时间,既没有给申诉人送达,也没有给被申诉人王法元、李海俊送达”,这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谁听说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七年,被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全没有收到判决书为由申诉呢?判决书送达是判决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判决书未送达,判决即未生效,怎么能引起再审程序呢?(法庭上,审判长问申诉人的代理律师:“你认为判决书未收到,符合不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该代理律师回答:符合。笔者断言:如果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其断不会写上这样的答案!)申诉人任汉军如果没有收到判决书怎么在签收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被司法拘留、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这样的关键时刻未提出来?即算因为申诉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而申诉算不得世界之最,申诉书称被申诉人(即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收到判决书,这种奇事就足可以当之无愧地登上世界吉尼斯纪录了!听证会上,申诉人因为被立案侦查在逃,未出庭,面对被申诉人拿着判决书严词质问:“你是申诉人的代理人,凭什么说我没有收到判决书?”,申诉人的代理律师无言以对。
律师的职业特点是为委托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因此对于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可以当瞎子看不见;可以当聋子听不见;也可以当傻子不懂。这是角色使然。但是不能当骗子!骗子就是瞪着眼睛,昧着良心说瞎话自欺欺人,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什么法律、良心全不要了。这就突破了做律师甚至是做人的底线。
王法元的代理律师常金生在王法元收到的(1998)豫经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首页右上角签收:1998年9月1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一庭法官贾宁豫在此同一判决书首页上边签字:“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99.7.23送达)——此日期是任汉军收到判决书的日期——99.9.10,这是法官盖章签字日期。两处签字都加盖了公章。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经济一庭)保存的1999年发文本,证明1999年9月10日已将该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四份寄往省高院经二庭,省高院收文本记载1999年9月13日收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0485机要件一份,是经济庭张然签收;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2007年两次向省高院的调查报告以及省高院评查办的报告均证明任汉军已经收到判决书,之所以省高院的卷宗内没有送达回证,2006年12月6日,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秦德平(该案二审审判长)、民二庭副庭长司晓森(该案二审代理审判员),对此写有证明,认为是当时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失误未归档。虽然卷宗内没有送达回证,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当事人都已收到了判决书。
“匿名律师”的博客上写道,每个行业、每个从业者都需要道德底线——一条与人格有关的、在某些情形下需要不惜代价挺住的底线。如果没有道德底线,律师行业和从业者都会变得弱不禁风:客户无法信赖律师,律师没有什么可以支撑自我,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律师“寡廉鲜耻”,他赢得了金钱,却丧失了他在公众当中的正义的形象。即使由于法律以外的原因赢得了官司,从职业的长远利益看,这是饮鸠止渴。在法庭上,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对于笔者的攻击提出了抗议,但法官未阻止笔者发言。我之所以攻击对方律师,是因为我对律师行业过于理想化了,在我看来,律师只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远不能背离正义!所以律师都应该以张思之大律师为楷模。“如果没有张思之先生的出现,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中国的律师,正是他以坚定的道义担当和令人叹服的专业素养为这一职业挽回了荣誉。”(傅国涌:《张思之——中国律师界的良心》) 
                     (写于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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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2-29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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