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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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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
主题: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精辟总结
第
1
楼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精辟总结
1.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涉外因素:a.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c.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自然人
国籍
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住所
1.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行为能力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
国籍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住所
外国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营业所
1.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2. 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这里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指惯常居所地
行为能力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诉讼时效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适用法人属人法。
4. 遗产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海商物权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旗国法。
2. 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船舶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航空物权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国籍登记国法。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国籍登记国法法。
3.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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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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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0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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