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759713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人生 → [转帖]法院在编人员调入情况的实证分析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petty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uut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贴子:39
积分:133
注册:2006-09-26
来自:陕西
主题:[转帖]法院在编人员调入情况的实证分析
查看 uut 的详细信息 将 uut 加为我的好友 给 uut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法院补充在编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军转干部安置和其他单位调入三种途径。公务员考试录用、军转干部安置情况都是人们比较熟悉,而从其他单位调入法院的情况,绝大多数人不甚了了。笔者对上海一个中心城区法院十年来从其他单位调入人员情况作一个个案调查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使大家对法院从业人员的总体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以增加司法人员的透明度。
  一、院领导轮岗
  从其他单位调入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共7人,其中从其他法院调入的6人,军转干部安置担任副院长的1人。院长、副院长调出的共6人,调到其他法院担任院长、副院长的5人,调到其他党政机关的1人。调入和调出基本为平级调动,仅1人升职。调动原因主要是在原法院工作年限较长,达到5-10年,需要轮岗。调入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优点是:对新法院人员没有固有偏见,比较公正;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权威,初到新法院时工作比较努力;能够将原法院的一些有益经验带到新法院。缺点是:对新法院人员的认识容易流于表面,对非分管部门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不太熟悉;相对注重改革而忽视继承,容易对法院原有的光荣传统产生冲击。
   二、因法院机构改革而整体调入
   2000年末,黄浦区人民法院和南市区人民法院合并成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部分过剩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分流到各区法院。从原黄浦区人民法院调入1人,从原南市区人民法院调入9人。法院机构改革属于特殊情况,但在历史上并非绝无仅有。20世纪80年代因管辖区域调整,原属上海县人民法院的漕河泾法庭整建制调入该中心城区法院。20世纪90年代因上海县人民法院和闵行区人民法院合并成新的闵行区人民法院,部分人员分别调入该中心城区法院。由于原来同属于上海法院系统,这些人员基本能够适应新法院工作。但是,由于各个法院的人员、案件和法院文化不同,需要有一个磨合过程。特别是对于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人员来说,由于对新法院的情况不熟悉并缺少群众基础,不适应的情况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
   三、从上海其他法院个别调入
  从上海其他法院调入的共10人,其中女性8人、男性2人;审判员1人、助理审判员2人、书记员6人、技术人员1人。调入时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下,其中7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下。调入原因基本是因购房、婚姻等原因居住地迁移到该区或临近区域,其中原在远郊区法院工作的5人。由于年纪较轻、学历较高、职务较低、专业对口,适应能力比其他各类人员都强,基本上都能很快适应法院工作。同时期该中心城区法院普通工作人员中无人调入其他法院,而之前也仅有人调入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说明同级别法院的工作人员流动基本呈现从郊区到中心城区的单向流动趋势。
   四、从外地法院调入
   从外地法院调入的共4人,均为女性。其中法官3人,行政辅助人员1人。调入原因均为因配偶到上海工作并在上海购房定居,根据政策通过组织程序调入。由于从外地法院调入上海法院的,需要通过上海高院和区人事局两方面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周期较长、难度较大。从工作情况看,由于原来曾在法院工作,基本能够适应法院工作,但由于文化差异,总体上适应期要比从上海其他法院调入的人员更长。
   五、没有从法院外的单位调入
   十年间,除了军转干部外,没有从其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而在十年前,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调入法院的情况比比皆是。同期普通工作人员调入其他党政机关的共有12人,其中军转干部3人。呈现法院向党政机关单向流动的原因主要是:从其他党政机关调入人员,需要通过上海高院政治部同意,而上海高院比较重视调入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在法院担任法官需要通过法官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而党政机关人员基本都未通过这样的考试,到法院后没有什么发展前途;对于年龄学历相当的人员来说,党政机关的级别待遇往往优于法院,而法院的工作强度远远大于大多数党政机关。根据法院调入其他党政机关的人员反映,原先都认为法院收入是比较高的,调动后才发现街道收入普遍高于法院,其他党政机关也有相当一部分收入高于法院。
  “窥一斑而知全豹”,由上述实证分析可见,上海法院调入人员比较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基本排除了素质低下的人员进入法院的可能,使上海法院的从业人员素质得以在全国法院中居于领先地位。这种领先地位的取得,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密不可分的。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uut『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6-10-01 17:07
uut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1737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转帖]法院在编人员调入情况的实证分析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88 s, 7 queries, 130 - Cache, 53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