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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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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宣告死亡的另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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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能否宣告死亡

  问:我丈夫刘某在1996年5月因故意伤害他人而畏罪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我想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但有人却认为因犯罪而潜逃的人是不能宣告死亡的,否则会使其逃避刑罚。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我能否申请宣告刘某死亡? 

  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你可依法申请宣告刘某死亡。 

  首先,任何公民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被申请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须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你丈夫刘某下落不明已五年多,完全符合宣告死亡的实体条件。因此,你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并且提供证明刘某下落不明的相关材料,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判决。 

  其次,宣告刘某死亡并不妨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有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死亡,并不会包括推定的死亡即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并非公民死亡的确切事实,仅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的事实而认定其死亡的一种法律规定,它虽然能产生一定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但这些都是民事的法律后果。因此,宣告死亡属私法制度,仅在民法领域中才有意义,其效力不及刑法领域,不能取代被宣告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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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9-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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