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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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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怎样理解这些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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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请问,上面这段话究竟是下面哪一种理解: 
   一.假如相关损失60万,而保险责任限额20万,那么先由保险赔偿20万,差额40万再按责任划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如车主承担70%,那么再由车主赔偿40*0.7=28万 
   二.还是假如相关损失60万,先按责任划分损失,如机动车一方承担70%,也就是60*0.7=42万.先由保险在责任范围20内赔偿,再由车主赔偿42-20=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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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9-2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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